杨春宝律师参加首届华东律师论坛

文章摘要 本文以首届华东律师论坛为背景,聚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实务难题。文章指出,该权利旨在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但实践中常与抵押权、购房者权益发生冲突。论坛交流强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满足工程已竣工或合同解除等条件,且受法定行使期限限制。承包人应注重合同管理与证据留存,及时主张权利。本文为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首届华东律师论坛于2003年9月22-25日在山东青岛举行,华东六省一市各选派了十余名律师参加论坛交流。站长向论坛提交的论文是《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时,就所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的法律基础源于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和承包人合法债权的公共政策考量,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通常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参照适用;二是权利客体为承包人所承建的特定建设工程,并需满足工程可折价或拍卖的条件;三是权利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该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即依法产生,但必须由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否则可能丧失法律保护。实务中,正确理解该权利的性质、主体范围和效力边界,是承包人有效行使权利的前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第一,主体适格:通常为与发包人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但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下不享有该权利;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第二,债权性质适格:所主张的工程价款应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等,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损失通常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第三,工程范围适格:工程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可依法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但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的除外,如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等。第四,行使期限要求: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逾期则丧失优先受偿权。第五,程序要求:承包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权利,并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拍卖或折价。首届华东律师论坛上,与会律师特别强调,施工企业应在竣工后及时结算并催告付款,避免因逾期主张导致权利失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等权利冲突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购房者权益等冲突是实务中常见争议。处理规则上,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约定抵押权,无论抵押权设立在先还是在后,因此承包人债权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中应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这是为保障居住权而作出的特别例外规定。当多个承包人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按各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当发包人破产时,优先受偿权属于别除权范畴,承包人可在破产程序中就特定工程财产优先受偿。在首届华东律师论坛讨论中,律师们关注到实践中的两个重要场景:一是发包人以工程设定抵押融资后无力付款,承包人起诉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法院需审查工程是否属于可折价范围;二是房地产项目中购房者、银行、承包人三方利益交织,法院通常优先保护消费者生存权,其次支持承包人工程款债权,银行抵押权顺位靠后。为防范冲突风险,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密切关注发包人融资及销售状况,及时办理工程款债权确认手续;在知悉工程被查封或拍卖时,立即向执行法院申报优先受偿权;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恶意处置工程。同时,建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和逾期利息,为后续权利主张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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