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25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文章摘要 本文从法律角度系统梳理并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实务意义。文章指出,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了解程度是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尽调通常需委托律师、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技术及环境评估等专业机构完成。核心内容包括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主要财产与财产权利、重大债权债务与对外担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税务环保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文章还提醒,初涉并购者盲目自信、目标公司管理层消极抵制,都可能导致并购失败。

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发行股票也许可以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引进投资者的方式;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前一种方式对于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而言,则也是一种并购行为,股票发行也常与重组、并购相联系。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然而,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致使并购流产。因此,补上尽职调查这一课,对于成功进行并购至关重要。本文仅从法律角度谈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尽职调查的首要内容,必须调查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涉及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等等,还须查验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还须查验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须特别小心。此外,还要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

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往往也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之一。对于目标公司财产的调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情况;拥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通常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必须调查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并且应当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其中,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

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内容。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与此相关联,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无质押;此外,还应当调查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存在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应当予以关注。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3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9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并购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哪些法律内容?

尽职调查是指投资者在并购交易前,委托律师、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咨询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环境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诉讼风险、税务与环保合规等方面进行的系统性核查,其本质是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降低交易风险、确定交易价格与交易结构的前置程序。文章指出,企业并购是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成败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n按照文章的梳理,法律角度的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五个重点板块:一是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须查验其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须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涉及批准经营项目的,还须查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时尤其要小心;二是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以及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无产权纠纷、有无担保等权利限制;三是重大债权债务,包括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重大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对外担保、侵权之债等;四是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相关情况;五是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等特定事项。n实务中,投资者应当根据目标公司所处行业与背景制定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计划,不能照搬通用清单。对于担保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可能性应特别关注,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若目标公司管理层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应视为重要风险信号,必要时调整交易对价、设计分期付款或者业绩承诺等保护性安排。

为什么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对外担保是尽调重点?

债权债务调查之所以被视为并购中的重中之重,是因为债权债务状况直接决定目标公司的真实价值与交易完成后的现金流出。就法律规则而言,并购交易中的债务并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目标公司仍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清偿,投资者若在交易前未查清债务规模与结构,极可能以高价买入一个背负隐性负担的企业,即所谓步入地雷阵。文章明确指出,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通常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n文章列举的具体调查事项包括:目标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并应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文章特别提示,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n在实务操作中,投资者应当区分已列示债务与或有债务,对担保事项追查主债务的履行状态与担保物权设立情况,对长期挂账的应收款核查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以及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并要求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就未披露债务、担保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设置价款留存、分期支付等安排。若发现目标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巨大且主债务人资信不明,应当重新评估交易价格或者考虑终止交易。

目标公司管理层不配合尽职调查会带来哪些风险?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尽职调查的态度本身就是一项需要尽调的事项。尽职调查是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全面核查,需要目标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财产权属证书、重大合同、财务资料、诉讼与行政处罚材料等配合,若管理层不予配合,调查将无法获得充分、真实的信息基础。文章指出,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致使并购流产。n这里必须纠正一个常见误解:尽职调查并非只是投资者单方面的风险排查,它同样是促成交易、建立信任与合理定价的机制。文章批评了另一类情形,即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两类情形叠加,即投资者不做尽调、目标公司也不配合,交易风险就会被成倍放大。此外,文章还提示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所持股份有无质押,因为这些问题可能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n实务中,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在交易意向阶段即以书面清单明确尽调范围与资料交付期限,将资料提供义务与陈述保证条款写入交易文件;对拒不提供关键资料的事项在估值中作折价处理,或者设置价款托管、分期支付与业绩承诺安排;将重大未披露事项约定为解除条件或者索赔事由,并要求股东与管理层就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若目标公司持续抵制尽调,投资者应当审慎评估是否继续推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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