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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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医疗机构有哪些形式?
根据该通知,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医疗机构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独资形式,即由港澳服务提供者单独投资设立医疗机构;二是合资形式,即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设立;三是合作形式,即通过契约式合作共同设立医疗机构,不必然形成股权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独资形式并非完全不受限制,通知明确允许独资设置医疗机构,但后续条款对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与其他独资医疗机构在审批权限和设置标准上作了区分。实务操作中,港澳服务提供者应首先确认自身符合CEPA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包括商业存在、业务性质、利得税缴纳等实质性经营要求。同时,选择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需综合考虑医疗行业准入政策、土地规划、医保定点资质、税收优惠等多重因素。尤其在内地部分区域如自贸区,可能存在更开放的试点政策,建议结合具体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最新规定进行法律架构设计。此外,合资合作形式中内地合作方的资质与信誉直接影响项目审批进度,应审慎筛选并签订详尽合作协议,明确出资比例、管理权限、利润分配及退出机制。该通知为2013年起实施的规定,后续可能有新的细化规则,但核心形式框架仍具参考意义。
港澳独资医院设置审批权在哪个层级?
该通知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作了分层次安排。对于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的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这意味着这类机构无需上报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可作出最终审批决定。而对于独资医院,通知特别规定,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医院,其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言下之意,在广东以外其他省份设立独资医院,审批权限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可能需由更高层级主管部门审批。这一安排体现了对广东省作为粤港澳合作前沿阵地的政策倾斜,旨在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效率。实务操作中,申请设立独资医院或疗养院时,应首先向拟设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受理条件和材料清单。需要注意,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是两个不同阶段,设置审批通过后,还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环保等手续。此外,审批权限可能受医疗机构类别、床位数、投资规模等因素影响,地方可能有细化规定。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考虑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准备文件,以应对审批中的各项实质性审查要求。同时,政策执行中可能涉及与商务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衔接,需同步履行商务备案或核准程序。
港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如何确定?
通知第二条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适用标准的原则,即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上述医疗机构,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规章制度、建筑面积、注册资金等方面,与内地单位或个人举办同类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标准,不因投资主体为港澳而采取更严格或更特殊的准入条件。例如,设置门诊部、诊所或医学检验实验室,需符合相应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设置合资医院,则须满足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建设规范。需要特别指出,独资医院和独资疗养院不在此条涵盖范围内,其设置标准可能依据其他专门规定,或需参照更高层级要求。实务中,内地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通常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并可能随医疗技术发展和政策调整而更新。申请时应当以拟设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最新发布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为准,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资信证明等材料。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资质的认定是否符合CEPA要求,设置地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拟设科室是否涉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等。若使用港澳已注册的医疗设备或药品,还需注意办理进口审批。建议申请人在项目启动初期即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预沟通,确保设置方案符合标准且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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