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你们关于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把目前部级审批权下放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同时将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两部门与省、直辖市两级三段式审批程序简化为省市一级两段式审批。具体程序为: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报送材料,由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到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同意简化总分公司审批流程。具体程序为: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示范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要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简化后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的具体审批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复函,简化后的审批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拟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不再需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商务部提交部级申请,而是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质审核,核准后直接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二阶段,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持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试点批文,到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包括提交设立申请、合同章程等材料,最终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在颁发批准证书后,需向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这一流程将原本由部委和省级部门共同参与的三段式审批压缩为省市一级两段式,减少了审批层级和往返成本。实务操作中,企业应特别关注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要求,以及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合规审查,确保两个阶段衔接顺畅,避免因材料补正导致周期延误。
总分公司模式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有何简化安排?
对于一家企业拟以总分公司形式在多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同时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情形,国务院批复作出了明确的简化安排。核心原则是“总部统一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即可”。具体而言,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申请,同时向该省、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相关手续。总公司获得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其分布在其他示范城市的分公司无需再逐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提交完整的设立或审批申请,只需在开展业务前,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即可。这一安排大大降低了连锁化、跨区域经营的行政负担,避免了同一企业因多地布点而重复接受审批。从实务角度,企业应注意两点:第一,总公司注册地的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是唯一审批机关,因此总公司的资质、材料准备及合规记录尤为重要;第二,各分公司虽然免于审批,但仍需履行备案义务,且应确保分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与总公司获批的试点批文一致,不得超出范围经营。此外,备案的具体时限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而异,建议企业提前与各分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沟通确认。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方向,有助于外资企业快速布局全国性离岸呼叫中心网络,提升服务规模效应。
此审批简化政策对外资企业有哪些实务价值和风险提示?
该审批简化政策的核心实务价值在于显著降低了外资进入中国离岸呼叫中心市场的制度性门槛。首先,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并压缩为两段式流程,直接缩短了审批链条,减少了企业等待时间,使外资项目能够更快落地运营。其次,总分公司统一办理机制极大方便了跨区域布局,企业无需在每一个城市重复提交申请,节省了大量人力、时间与合规成本,尤其适合计划在多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网点的规模化投资者。再次,通信管理局与商务部门职责分离、备案机制清晰,使企业能够明确各环节的对接机关,提高申报的可预期性。然而,实务中企业仍需注意以下风险:一是虽然审批权下放,但工业和信息化部仍通过备案实施事后监管,企业必须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合规,否则可能面临批文被撤销或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属于敏感领域,企业应动态关注负面清单及外资股比限制的最新规定,避免因政策调整导致投资架构不合规;三是试点批文具有特定经营范围和时间限制,企业在业务拓展或股权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防止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四是不同省、直辖市在备案细节和材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提前了解当地实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协助申报。总体而言,该政策为外资提供了高效通道,但合规管理仍是持续运营的基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