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的审批与监管,核心要点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申请设立公司前须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或签订相关预约协议;已设企业新增房地产经营业务需重新审批;严格控制返程投资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禁止以变更实际控制人方式规避审批;遵循商业存在原则,须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核准范围经营;不得订立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地方审批后须即时向商务部备案,未完成备案或未通过联合年检的企业,外汇部门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通知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与风险警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需要满足哪些前置条件?

根据该通知,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具体而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如果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这一前置条件旨在确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具备真实的项目基础,防止空壳公司或投机性设立,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实际投资动向。实务中,境外投资者在筹备设立房地产企业前,应当首先完成土地或房产权的取得或预约购买程序,并保留好相关协议或权属证明文件,作为向商务部门申报的基础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的情形,即此类增项也需要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而不能擅自从事房地产经营。这一要求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即使已存在,也不能当然地开展房地产业务,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违规经营的法律后果。此外,审批部门在审核项目公司设立时,还会依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相关意见,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因此企业在项目类型选择上也应关注产业政策导向。总之,设立前的土地权属或预约协议是法定前提,企业必须实质性满足,而非仅形式提交文件,否则将直接导致审批不通过。

如何规范返程投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

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情形,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同时,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实践中常见的通过境外壳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反复倒手、间接控制境内房地产资产,以逃避外资准入监管的做法。实务中,返程投资通常表现为境内主体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股权或资产,从而实现控制权转移或资金跨境运作。通知对此类模式持严格限制态度,要求外汇管理部门一旦发现以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企业擅自汇出资本及其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逃骗汇责任。这意味着企业不仅面临行政审批层面的否定,还可能触发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合规路径是:先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再通过该企业从事境内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不得试图通过股权变更、协议控制等安排绕过审批。对于境内房地产企业原实际控制人而言,若计划引入境外资金或实现境外退出,也必须事先评估是否符合外资准入政策,避免因返程投资违规导致并购无效、外汇资金无法汇出,甚至被认定为逃骗汇。此外,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时,会核查企业的备案和年检状态,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或未通过联合年检的企业,无法获得外汇服务,这进一步增加了违规返程投资的成本和风险。

商务部备案与外汇管理之间有何联动关系?

通知建立了商务部备案与外汇管理之间的紧密联动机制。具体而言,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后,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这一联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将行政审批的合法性与外汇管理服务挂钩,倒逼企业完成全部法定程序。实务操作中,企业先向地方商务部门申请设立批准,然后必须由地方商务部门及时向商务部备案。备案完成后,企业方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项目结售汇等手续。如果备案缺失或存在瑕疵,外汇渠道将被阻断,直接影响企业资本金汇入、利润汇出以及后续融资等关键环节。此外,对于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这意味着即使地方层面已作出批准,若该批准违反国家关于外资房地产准入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商务部仍有权纠正,外汇部门也不会认可其合法地位。因此,企业不能仅依赖地方审批文件的表面效力,而应实质审查自身是否符合国家层面的监管要求,包括项目公司原则、商业存在原则、禁止固定回报条款等。在实践中,企业应确保在设立前就充分准备备案所需的材料,并与地方商务部门保持沟通,确认备案进度,避免因地方拖延或疏漏导致备案未完成,进而影响外汇业务办理。同时,企业还应重视每年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一旦年检未通过,即使之前备案已完成,后续外汇业务也会被暂停。总之,备案、年检与外汇管理形成了贯穿企业运营全过程的监管链条,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导致资金流动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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