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五)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六)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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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申请地区总部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跨国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根据其组织形式不同,条件有所区别。对于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无需额外满足资产或注册资本门槛。对于管理性公司,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这是对母公司整体实力的硬性要求,确保其具备跨国管理能力。第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这一条件旨在确保地区总部具有实际的管理职能和业务覆盖范围,避免空壳化。第三,管理性公司自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体现其具备一定的运营基础。此外,基本符合前述条件但未完全达标,若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可酌情考虑,这为特殊情形预留了弹性空间。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准备母公司财务报表、授权文件、投资证明等材料,向市商务委提交申请,商务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认定证书。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业数量认定标准,尤其是跨区域关联企业的归属问题,建议企业提前梳理组织架构,确保授权文件清晰明确。风险提示:若母公司资产或注册资本不达标,可通过增资或调整授权范围来满足条件,但需注意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法律独立性。
地区总部可以享受哪些资金管理便利?
地区总部在资金管理方面享有显著的便利化政策,旨在提升其全球或区域资金运作效率。首先,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这意味着总部可以集中调配境内外子公司的资金,优化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如办理外汇登记、跨境收支申报等,不可规避外汇监管。其次,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允许总部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归集至一个账户,进行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减少汇兑损失;境外放款则允许总部将闲置外汇资金借给境外关联公司,需注意放款额度、期限和用途限制,并履行外债登记手续。此外,投资性公司还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集团内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担保等,但财务公司的设立门槛较高,需满足注册资本、资产规模、专业人员等要求,审批周期较长。实务中,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规模选择适用具体政策,例如中小型跨国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降低操作成本,而大型集团则可考虑设立财务公司。风险提示: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需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机制,防止资金挪用或违规汇出;境外放款需关注汇率波动和信用风险,并确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定。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外汇管理试点资格的申请条件,以及资金池内成员企业范围的界定,建议提前与商务委、外汇管理局沟通确认。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有哪些出入境和就业便利?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享有出入境和就业手续上的多项简化便利,旨在吸引国际人才。在出入境方面,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中国籍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具体可能包括简化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等。外籍人员方面,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这大幅减少了频繁签证申请的麻烦,适合需要经常往返总部与亚太区域的高管或技术人员。对于需要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通常应在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但时间紧迫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即在抵达上海浦东机场等口岸时现场办理,但需提前获得邀请单位或上级部门的批准函件。对于需要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长于普通工作居留,且可多次出入境。此外,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获得永久居留权后可在购房、子女教育、金融、医疗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在就业手续方面,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将原本两个审批环节合并办理,缩短时间。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享受相应待遇,如免办就业许可、简化入境手续等。实务中,企业应提前为外籍员工准备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并注意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延期要求。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通常指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及申请永久居留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华工作年限的审核,建议企业协助员工保留完整纳税记录。风险提示:签证或居留许可过期将导致违法居留,需及时办理延期;外籍人员就业岗位不得随意变更,若需调整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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