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文章摘要 本文阐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运营风险控制制度,贯穿基金投资运作全过程,控制整体风险。制定应把握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原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组织架构、防火墙、分工授权、风险监控与追责四方面构建。初期与成熟期管理人在投委会及风控人员配置上应差异化安排;防火墙需从财务、人事、业务三方面隔离;授权审批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监控采取部门自查与风控监督结合并落实追责。

作为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必须具备的各项风控制度之一,《运营风险控制制度》贯穿于股权基金整个投资和运作过程的始末,旨在控制股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整体风险。要制定一项完善的《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必须把握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五项原则,并在主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的基础上,从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防火墙机制、分工与授权制度、风险监控与追责机制等方面加以制定。

 

首先是组织架构。协会对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的要求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对成立初期和成熟期的管理人,在组织架构上的要求必然有所区别。例如,在投委会组成方面,3名组成人员对成立初期的管理人而言或许已经足够了,而对于成熟期的管理人来说,则应配置5-7人。再说风控人员及机构方面,虽然协会要求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必须登记为高管人员,但并未对风控机构的组成做出强制性要求,言下之意,对于成立初期的管理人,协会能够接受仅有一名风控人员,但对成熟期的管理人,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认为2-3人的风控部系最低配置。而管理人的其他职能,如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以及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均应根据其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不同的人员配置。

 

其次是防火墙机制。根据《内控指引》,管理人应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和业务隔离制度。虽然中国法下与基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无对防火墙的明确定义,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可引申出“防火墙”概念。虽然上述各项规定并非完全针对股权基金管理人,但概括起来,这些规定中所提及的防火墙,均是针对以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主要是指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并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的一种风险控制机制。我们建议,应分别从财务、人事和业务三个方面对管理人的资产、业务部门和基金产品进行隔离,以便为基金资产建立起稳固的防火墙,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是分工与授权。《内控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贯穿于基金运营各主要环节全流程的授权控制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我们认为,管理人在基金运营各主要环节的基本授权控制制度不仅应体现在基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基本环节,更应贯穿于基金募集、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和基金退出的整个过程中,例如: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人员招聘、基金各类账户的开立、资金划拨等,均应制定完善的授权体系和流程(包括具体的授权权限、会签制度、重大决策的复审甚至三审制度等)。只有这样,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才能得到全面监控和防范。

 

最后是风险监控与追责。我们建议管理人采取“部门自查”和“风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凡是在部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部门负责人应将相关情形进行上报;风控部应向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由管理层作出处理;部门负责人的失职行为应由风控部直接上报管理层进行处理。如风控部在对各部门进行持续监督的过程中发现风险和隐患,应展开深入调查;该部门负责人应予以配合;风控部应在调查完毕后上报管理层进行处理。因员工失责而给基金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管理人应本着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并依据劳动法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给予该员工相应的处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人还应追究该员工的法律责任。

 

光有完善的制度还不够,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作为私募基金整个生命周期中跨度最长、涉及范围最广的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我们理解,在具体执行该项制度时,管理人首先应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授权审批机制,并就该等机制进行反复而全面的业务培训,以确保各部门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所规定的各项机制。此外,对拟投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对控制运营风险也是重中之重,该等尽职调查至少应包括行业/技术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分析、制度模板、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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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如何构建?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的风控制度之一,贯穿基金投资和运作全过程,旨在控制整体风险。制定时应把握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五项原则,并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为主要依据,从组织架构、防火墙机制、分工与授权制度、风险监控与追责机制等方面加以构建。该制度不是单一文件,而是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的规则体系。n文章指出,协会对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的要求循序渐进,初期与成熟期应有区别。例如投委会组成,初期三名成员可能足够,成熟期则应配置五至七人;风控负责人必须登记为高管,但协会未强制风控机构组成,初期可仅有一名风控人员,成熟期则以二至三人的风控部为最低配置。防火墙方面,应从财务、人事和业务三方面隔离管理人资产、业务部门和基金产品。授权控制应体现在基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环节,并贯穿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全过程,人员招聘、账户开立、资金划拨等均需授权体系。n管理人在执行中应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授权审批机制,并反复全面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部门落实制度。对拟投项目应进行全面细致尽职调查,至少包括行业或技术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风险包括组织架构与发展阶段不匹配、防火墙缺失导致利益输送、授权审批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等。应通过部门自查与风控监督结合、失职追责等方式防范。

管理人如何设置组织架构与防火墙?

组织架构是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应体现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配置投委会、风控部门及其他职能,风控负责人须登记为高管人员。防火墙机制则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应建立的业务隔离制度,虽中国法下无明确定义,但从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可引申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内幕交易并规范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核心是确保基金财产安全。n文章提出,成立初期管理人的投委会可由三名成员组成,成熟期则应配置五至七人;初期可仅设一名风控人员,成熟期则应有二至三人的风控部作为最低配置。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以及行政、人事、财务等职能,也应根据发展阶段进行不同人员配置。防火墙方面,应从财务、人事和业务三个方面,对管理人的资产、业务部门和基金产品进行隔离,从而为基金资产建立稳固防火墙,保护基金投资者正当权益。n实务中,管理人应避免组织架构臃肿或过于简化,防止风控负责人挂名而不履职,防止投委会决策被少数人控制。防火墙不能仅停留在制度文本,应在账户、人员、办公场所、信息传递和业务决策上落实隔离,对关联交易设置识别、审批和披露流程。若发现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输送,应通过风控监督及时调查并上报管理层。应定期评估组织架构和防火墙是否适应业务发展,适时调整。

运营风险控制中如何分工授权与追责?

分工与授权制度要求管理人具备贯穿基金运营各主要环节全流程的授权控制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标准和程序。风险监控与追责机制则要求管理人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失职行为进行处理。两者共同构成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保障,目标是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避免权力集中和操作风险。n文章认为,授权控制不仅应体现在基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基本环节,更应贯穿基金募集、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和基金退出整个过程。例如人员招聘、基金各类账户开立、资金划拨等,均应制定完善的授权体系和流程,包括具体授权权限、会签制度、重大决策的复审甚至三审制度。风险监控可采取部门自查和风控监督相结合。部门自查发现问题,部门负责人应上报;风控部向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由管理层处理;部门负责人失职由风控部直接上报管理层。风控部持续监督发现风险隐患,应深入调查,部门负责人配合,调查后上报管理层。员工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按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并依据劳动法和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n管理人应明确各岗位授权权限和审批层级,避免越权审批、先执行后补批或授权不明。会签、复审和三审制度应针对重大决策真正落地,不能流于形式。部门自查应形成书面记录,风控监督应保持独立性,追责应区分主观过错与客观因素,并保留证据。对员工失责,应结合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处理,防止处理程序违法。通过培训让各部门理解授权与追责规则,才能控制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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