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内幕交易应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而利益冲突则是指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力,从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品牌价值,进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
其次,应明确利益冲突的种类。利益冲突可分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两个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管理人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则大致上可以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
第三,坚持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原则,具体体现为:有清晰的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第四,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管理职责。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管理的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想要有效地防范利益冲突,就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报告体系。一旦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建立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责任追究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案例解读,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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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有何不同?
第一,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幕交易指基金管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信息优势的不当使用;而利益冲突则指存在于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背离情形,包括管理人自身利益或其所管理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争夺。二者虽然都损害投资者权益,但内幕交易侧重信息违规,利益冲突侧重利益分配失衡。实务中二者常相互交织,需要区分认定。第二,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来看,文章明确指出,基金管理人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可细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交易型涉及员工个人交易与基金交易争利,影响型涉及员工利用职权影响基金投资决策,复合型则兼具前述特征;而管理人层面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所管理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此外,利用未公开的投资信息抢先买入或卖出目标公司股权,则属于典型的内幕交易情形。第三,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来看,管理人应当在制度设计中分别厘清两类行为的触发条件与处理程序。对于内幕交易,应建立敏感信息隔离墙,控制信息在投资团队之间的流动;对于利益冲突,应设置报告与决策机制,要求员工发现疑似冲突时第一时间书面汇报,由专门部门调查并采取限制交易、回避表决或信息披露等措施。同时,应将防范义务纳入绩效考核,形成制度约束与激励相容的长期机制。
投资交易制度如何防范利益冲突?
第一,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来看,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设计需要基于利益冲突的系统分类展开。文章将利益冲突分为管理人层面和员工层面,管理人层面主要涉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及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员工层面则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类。制度应当针对不同类别设置差异化的应对规则,例如关联交易须履行公允定价与信息披露程序,不同基金间的交易须避免交叉投资与利益输送。第二,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来看,文章建议管理人应坚持专业化经营原则,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备案与业务类型相符的基金。同时,应建立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互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基金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从而阻断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此外,制度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由该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第三,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来看,管理人应设置专门的利益冲突报告与决策机制,明确报告路径、调查时限、处置权限及救济渠道。对于员工个人交易、外部兼职、亲属任职等潜在冲突点,应纳入日常申报范围。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防范利益冲突作为相关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实践中需注意,利益冲突的识别往往依赖信息收集与跨部门协同,管理人应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与自查,确保制度落地而非流于形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隔离内幕信息?
第一,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来看,内幕信息隔离是防范内幕交易的核心手段,其法律基础在于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利用未公开的重大投资信息谋取私利。隔离机制的实质是通过组织架构与流程设计,控制敏感信息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不当流动和使用,确保不同投资团队之间的信息壁垒。具体规则包括实行信息隔离墙制度、限制跨部门信息交流、对敏感信息接触人员进行名单管理等。第二,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来看,文章明确指出,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管理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这一要求意味着管理人需要从物理隔离、人员隔离、系统隔离和制度隔离四个维度落实信息管控。例如,不同投资团队应有独立的办公区域和存储设备,投资决策会议应分开召开,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应按岗位职责严格设定,跨团队的信息交流需经过合规部门审批并留痕。第三,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来看,管理人应制定敏感信息识别标准与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并建立接触人员名单,定期更新。同时,应建立内幕信息保密责任书签署机制,要求相关员工承诺不泄露、不滥用未公开信息。对于确需跨团队共享的信息,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经合规负责人批准后脱敏处理。实践中,管理人还应定期开展内幕交易合规检查,抽查邮件、会议记录和交易流水,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此外,应将内幕信息隔离效果纳入内控评价体系,对于违反隔离制度的人员,依据责任追究机制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送监管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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