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易是公司股东募集资金,投资退出的主要经济手段。但是对于中国境内公司股东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涉及财产增值,股东可能会因此缴付相应所得税。因而出于节税之目的,股东通常都会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并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获得补偿。而由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具有偶发性、隐蔽性的特点,此种操作在之前的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然而,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始终“一帆风顺”呢?本文结合近年来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对于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股东而言,若其设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超过其初始投资成本,则就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自行约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尽管法律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自主约定,且由股东自行申报其是否就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为此缴纳所得税,但此等允许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因此,对于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进行股权转让的,首先需要经过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如何处理,“285号文”作了原则性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在此基础上,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公告”对于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作了列举式规定,且对所称“正当理由”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对于满足公告所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由此认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紧接着,公告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如何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要求,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税务机关对此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此向自然人股东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可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自行约定股权价格,甚至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但需要具备能够说服税务机关其具备“公告”所称的“正当理由”之一,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很可能会以该项股权转让交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为由,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次要求转让方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另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本文所述仅限于讨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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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因为股东对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享有自主约定权,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转让价格必须高于初始投资成本。然而,这种自主定价权并非没有边界。税务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的纳税申报审核时,会重点评估转让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股东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其他合理市场价值,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并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常见的正当理由包括: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经营严重困难、转让给配偶或直系亲属、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等。但股东不能仅凭内部约定或私下补偿安排来规避纳税义务。因此,平价转让只有在具备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且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可;否则,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乃至罚款的风险。建议在实施平价或低价转让前,事先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并准备完整的证明材料,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税务机关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税务机关在认定自然人股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会启动计税依据核定程序。核定方法通常参照被投资企业每股净资产或股东对应净资产份额,同时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行业前景、无形资产等因素。具体操作上,税务机关会先对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核实转让价格与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异程度。若申报价格低于净资产份额,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按净资产份额调整转让收入。如果企业存在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大额增值资产,税务机关还可能要求进行资产评估,以公允市场价值为基础核定。此外,对于未分配利润较多或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税务机关还可能结合收益法评估。核定后,税务机关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按核定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须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实务中,为避免核定风险,股东应留存投资凭证、历次增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并在转让协议中详细说明定价依据和合理性。
无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有何风险?
自然人无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的主要风险是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并追缴个人所得税。实践中,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核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若股东无法说明合理理由,将被视为刻意规避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进而要求转让方补缴少缴的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除补税罚款外,这种低价转让安排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例如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转让行为损害其利益、逃避债务等,导致转让协议被撤销。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阴阳合同、账外补偿等方式降低账面转让价格的行为,在税务稽查中极易被发现,因为税务机关会结合银行流水、关联方交易、后续公司资产变动等信息综合判断。因此,低价转让并非税务筹划的稳妥手段,反而可能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建议股东在转让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充分评估定价方案的合理性与证据支撑,避免因低价转让触发税务稽查与补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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