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等话题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观点,围绕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审理期限、权利人司法救济、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关系展开实务分析。文章指出,知识产权诉讼周期较长是普遍现象,权利人可通过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先行判决等临时措施及时维权,同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并非对立,而是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杨律师认为,权利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否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本文为企业和权利人提供了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期限风险及合规边界的具体指引,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就某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诉讼期限、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垄断等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重点介绍了作为知识产权人面对周期较长的诉讼时可以采取的各种司法救济措施,同时就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之间的关系谈了一些看法。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权利人有哪些救济措施?

在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是常见现象,原因包括技术事实复杂、证据繁多、可能需要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参与等。面对这种情况,权利人并非只能被动等待。首先,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在判决作出前要求被诉方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这在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中均有适用空间。其次,申请证据保全可以固定侵权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销毁,尤其对于网络侵权或临时性展览等场景意义重大。此外,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部分,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先解决侵权成立与否的问题,再另行处理赔偿数额,从而尽快获得确权认定。在程序上,权利人还可利用管辖选择、申请审理期限监督等方式推动案件进程。实务中,权利人应尽早评估案件证据状况,综合运用上述措施,并注意申请保全时提供相应担保,避免因申请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权利人应保留侵权持续的证据,以便在最终赔偿计算中主张侵权期间的全部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救济措施可以有效缓解诉讼周期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权利人仍需权衡保全措施对企业商誉和商业关系的影响,必要时可结合和解、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实现更高效的维权目标。

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滥用与正常维权?

知识产权滥用与正常维权的界限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和反垄断法律规则。正常维权是基于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针对真实侵权行为,在合理范围内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救济。而知识产权滥用则表现为权利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专利制度漏洞,超出权利保护范围,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例如,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胁迫对方接受不合理许可条件,或者在专利池中捆绑非必要专利,或者通过恶意提起侵权诉讼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滥用需要考虑几个核心因素:权利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是否实质性地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是否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相符。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履行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的前提下,申请禁令通常被视为正常维权;反之,若拒绝许可或提出过高许可费,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实务中,企业若遭遇权利人的不当诉讼,可以依法提出滥用抗辩或另行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停止滥用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权利人自身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评估诉讼或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反噬自身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如何平衡?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权利,激励创新和知识传播。然而,任何排他权都有可能被滥用,当权利人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技术标准控制或诉讼策略变相垄断市场,阻碍后续创新时,这种滥用就演变为知识霸权。平衡的要点在于坚持知识产权的法定边界。一方面,法律要严格保护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否则会打击创新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超越法定边界、损害公共利益和竞争秩序的行为,必须通过反垄断规则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本身构成垄断。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分析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企业应对知识霸权的方式包括:在面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时,积极主张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在许可谈判中保留充分的谈判记录以证明善意;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权利人则应定期审视自身许可政策与维权策略,确保权利的行使与促进创新、惠及消费者的目的相一致。总之,平衡之道在于让知识产权成为激励创新的工具,而非垄断市场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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