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私募投资机构对被投企业注入了资金,则如何确保创始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性便成了重中之重,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以促使其持续持有被投企业股权,保持与私募投资机构利益一致,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就显得十分必要。
有些创业者为了将来融资及上市考虑,使用境外架构,设立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于境内实体企业,因而,在融资时也将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私募投资机构在投资该离岸公司时,则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所谓“股权兑现”(Vesting)条款以实现上述限制创始人退出被投企业的目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所谓注销股份也需要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而,“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并没有可行性。不过,只要经过适当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条款,也可以起到促使创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作用。
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及股权兑现条款的制订要点包括:创始人的股权在其离开被投企业之前属于创始人,只是该等股权的兑现(包括兑现时间和兑现比例等)须受到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的制约;需确定股权兑现期的起算日;定义受限股权的范围;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条款解析和制订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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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股权兑现条款?为何境内公司难以适用?
股权兑现条款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约束创始人长期任职的机制,其核心在于将创始人持有的股权视为逐步成熟的权利,通常设定一定的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在条件满足前,创始人离职则未兑现部分股权可能被公司或投资机构回购,由此促使创始人持续为被投企业服务。该条款常见于境外离岸架构下的股权投资交易,适用离岸地法律,灵活性较高。我国实行法定资本与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回购股权受到严格限制,注销股份须履行减资程序,因此直接照搬境外股权兑现模式缺乏法律基础,需要变通设计。文章明确提到,有些创业者为融资及上市考虑采用境外架构、设立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私募机构投资离岸公司时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股权兑现条款。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所谓注销股份也需要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而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没有可行性。这体现了境内外法律环境的显著差异。实务中,投资机构若投资境内主体,不宜直接约定股权兑现,而应结合境内法律设计分阶段行权或附条件转让机制。同时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未兑现股权的处理方式、回购主体与程序,避免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导致条款无效。另外,应关注创始人离职时股权估值与回购价格的计算基准,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减少争议。
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制订要点有哪些?
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旨在通过约束创始人转让股权来保障其持续投入,制订时须把握四个核心要点。首先,明确创始人在离职前仍持有相应股权,但股权的兑现时间和比例须受限制条款制约,即股权归属与可转让性相分离;其次,确定股权兑现期的起算日,通常可设定为投资交割日或创始人入职日,并据此计算服务年限;再次,定义受限股权的范围,包括创始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股权或特定比例股权;最后,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常见方式为按投资成本加利息、净资产或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文章指出,有些创业者采用境外架构并以离岸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私募机构可在离岸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股权兑现条款;而境内公司法下并无可行性,但经过适当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条款,也能起到促使创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作用。制订要点包括股权归属、兑现起算日、受限股权范围、回购价格,这与境外条款的设计逻辑一脉相承。实务中,投资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处阶段与创始人贡献度合理设置兑现期和比例,防止条款过于严苛影响创始人积极性。同时应对创始人离职情形进行细分,区分主动离职、被动解职、因故解职等不同场景,设置差异化的回购价格。此外,建议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同步落实转让限制机制,并办理相应登记,确保条款具有可执行性。
私募投资机构如何通过股权安排防范创始人中途退出风险?
私募投资机构防范创始人中途退出风险的核心在于建立利益绑定与退出约束机制。法律上,可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设定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拖售权以及股权兑现等安排,使创始人在特定期限内无法随意转让股权,或在不满足条件时面临股权被低价回购的后果。这些安排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约定与公司自治范畴,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予尊重。文章指出,一旦私募投资机构注资,如何确保创始管理团队长期稳定性便成为重中之重,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以促使其持续持有,保持与投资机构利益一致,十分必要。在境外架构中可用股权兑现条款,而在境内法律框架下,需通过适当设计的转让限制条款实现同等目的,这反映出防范创始人退出风险需根据法律环境选择适配工具。实务中,投资机构应综合运用多种条款形成闭环。例如在投资协议中设定股权分期成熟机制,同时约定创始人离职时未成熟部分由公司或老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对于已成熟部分则可设置优先购买权。此外,还需注意股权回购的程序合规,尤其是境内公司减资流程及债权人的保护,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条款无效。建议在投资前对创始团队的稳定性与诚信度进行充分尽调,从源头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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