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congolin咨询:我想在我们当地举办一个大型的公众活动,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赞助商等。但我现在是不太清楚真正合作起来,具体权益、责任如何区分,我看到许多活动策划中有“主办”、“协办”、“承办”、“支持”、“赞助”单位,这些有什么区分?如何规定?有怎样的权责?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上级有关部门的合作问题,“主办”方应当是上级有关部门,承办方应当是贵单位,承办方应当跟主办方做好沟通,主要涉及到经济利益归属问题,而协办方则是主办方的协助单位,相当于跟承办单位合作举办,支持主要是涉及到报纸、电视的宣传媒体的支持,赞助则纯粹是赞助,主要涉及到广告问题。以上各种关系
关键词:投融资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师杨春宝
法律桥网友congolin咨询:我想在我们当地举办一个大型的公众活动,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赞助商等。但我现在是不太清楚真正合作起来,具体权益、责任如何区分,我看到许多活动策划中有“主办”、“协办”、“承办”、“支持”、“赞助”单位,这些有什么区分?如何规定?有怎样的权责?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上级有关部门的合作问题,“主办”方应当是上级有关部门,承办方应当是贵单位,承办方应当跟主办方做好沟通,主要涉及到经济利益归属问题,而协办方则是主办方的协助单位,相当于跟承办单位合作举办,支持主要是涉及到报纸、电视的宣传媒体的支持,赞助则纯粹是赞助,主要涉及到广告问题。以上各种关系,最核心的是跟主办方做好沟通,在此基础上,其他单位都由承办单位负责联系,包括签订合同明确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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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0-09-08 22:26
最后更新: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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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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