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dapple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国内子公司。现想把子公司转让给国内一家民营企业。为了不改变子公司的外资性质,准备在香港交易。
1、若对方以其法人代表的名义在香港直接收购,有什么要求?若对方在香港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有什么要求?
2、此次转让股权增值部分是在国内交所的税还是在香港交?
3、交易在香港进行,支付全部是在国内,即对方通过其境内公司支付给我方的其他境内公司,法律上有障碍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法律对对方法人代表应在何处签定协议,并没有特定要求。若对方直接以内资公司的名义签定协议,不管在哪里签定,均不能保留外资身份。若对方打算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若涉及需要使用外汇的,需要到外汇部门办理手续,若是开发资源或大额用外汇的(例如:1000万美元以上),则涉及到国家发改委的审批。
2、该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属于从大陆境内取得收入,需要在大陆交纳所得税。另,由于该公司为香港公司,香港对该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理应收税。涉及到两个地方同时收税,两地会按照相关税收抵免的规定处理。
3、没有障碍。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香港公司全资持有的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国内的自然人,交易在香港进行,有何要求?在哪里缴税?”,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给境内自然人有哪些方式及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香港公司转让其全资持有的内资企业股权时,受让主体和交易结构直接影响法律后果。若由境内自然人直接以个人名义受让,因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外商投资主体,转让完成后该内资企业的外资性质将无法保留,企业将变更为内资企业,需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注销或调整手续。若该自然人希望保持企业外资身份,则需在香港或境外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作为受让主体,但新设公司需遵守内地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可能涉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登记手续。若投资规模较大或涉及资源开发类项目,例如用汇金额超过一定标准,还可能需要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实务中,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转让协议的内容、签署地点与交割安排均不影响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需注意协议条款应明确约定税费承担、支付方式及交割条件。风险提示方面,若直接以境内自然人名义受让,应提前评估企业性质变更对既有经营资质、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的影响,避免因身份变化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转让价格公允性、审批程序缺失导致的转让无效风险,以及外资身份存续对后续融资或上市的影响。
此次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应在中国大陆还是香港缴税?
根据跨境股权转让的所得来源地规则,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即使交易合同在香港签署或交割,该股权转让所得仍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因为被转让股权的价值基础是境内公司的资产与经营。因此,香港公司作为转让方,应就股权转让增值部分在中国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法定税率。同时,香港作为该公司的注册地,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但香港公司从境外(包括中国内地)取得的所得,若已在来源地缴纳所得税,通常可以依据香港税法中的境外收入豁免或税收抵免机制处理。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签有税收安排,两地税务机关会按照相互协商程序和税收抵免规则避免双重征税,即在大陆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在香港的应缴税款中抵免。实务操作上,转让方应主动向中国大陆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提交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完税证明等资料,并办理对外付汇的税务备案手续。若未依法申报,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能依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若转让方在境内无常设机构,仍需履行扣缴义务,通常由受让方在支付价款时代扣代缴。建议在交易前进行税务架构筹划,合理利用税收协定待遇,并在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条款。
交易在香港进行但付款在境内支付是否有法律障碍?
从法律角度看,股权转让交易的签约地、交割地与付款地可以分离,并无强制要求必须在同一地点完成。若交易双方约定在香港签署转让协议,但由受让方通过其境内关联公司向转让方指定的其他境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这种支付安排本身不构成法律障碍,但必须符合中国的外汇管理、反洗钱及税务合规要求。首先,由于转让方为香港公司,股权转让涉及跨境资本交易,若资金需汇往境外,则须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但本案中付款全部在境内完成,不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因此无需外汇局核准。然而,支付主体与受让方不一致(由第三方代付)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交易真实性的质疑,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保留充分的证据链,包括委托付款协议、债权债务确认文件等,以证明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其次,若转让方在境内收取款项后未依法申报纳税,该境内付款记录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的重要线索,可能被认定为隐匿收入而面临行政处罚。此外,若付款金额巨大,银行可能依据反洗钱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审查,要求提供交易背景资料。实务建议是,各方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价款支付路径、代付安排及税务处理责任,并同步办理纳税申报,避免因支付瑕疵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代付款项是否视为对转让方的清偿、转让方是否实际收到对价,以及是否存在规避外资监管或逃税目的,这些均可能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穿透审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