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很多公司希望以期权激励留住人才。合肥某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拟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激励。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与该公司的核心人员反复沟通,考虑到该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而且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外资并购除外),因而根据该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其设计了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并制作了虚拟股权授予方案、各高级管理职位岗位目标及考核办法、虚拟股权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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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中,考核指标如何设定才能避免法律纠纷?
考核指标是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灵魂,设定不当极易引发激励对象不满甚至诉讼。为避免法律纠纷,首先应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要求考核指标不得违反劳动法、反歧视法等强制规定,例如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等歧视性因素作为考核条件。合理性要求指标应具体、可量化、与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直接相关,避免主观评价或模糊表述。实务中,建议采用关键绩效指标(KPI)体系,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分解至个人,如营收增长率、利润达成率、客户满意度、成本控制率等。对于高管,还可加入团队管理指标、合规经营指标等。其次,考核结果必须与虚拟股权的授予、行权、收益调整、退出等环节挂钩,并在协议中明确计算公式、触发条件及数据来源。例如,约定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避免因数据口径不一致产生争议。第三,应设置合理的考核周期,通常为年度考核,并保留调整机制,以适应公司经营变化。但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并提前通知激励对象,给予合理预期。第四,考核程序应公开透明,设立考核委员会或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确保公平;同时应保留申诉渠道,允许激励对象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约定解纷机制。第五,注意与劳动合同法衔接:激励对象若因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虚拟股权收益,可能主张该收益属于劳动报酬,进而引发劳动仲裁。因此,应在协议中明确虚拟股权收益属于额外激励,非固定工资组成部分,且不构成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最后,建议在方案中设置“兜底条款”,明确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变化导致考核无法实施时,公司有权调整或终止计划,但需给予合理补偿。本案中,该物流公司通过制定《各高级管理职位岗位目标及考核办法》,系统化解决了上述问题,为其他企业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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