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规简述

文章摘要 文章围绕上海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及配套意见,梳理地区总部与总部型机构的定义、认定条件、申请材料和商务委审核流程,并系统介绍资助奖励、资金运作与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贸易便利等优惠政策。结合上海总部经济发展数据和配套细则,文章为拟在沪设立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外资企业提供操作参考,提示企业关注母公司资产规模、注册资本或运营资金、授权范围及材料完整性。

前言

上海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2002年就率先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随后又配套出台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和法规,并于2011年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相关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流程,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这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政策使得总部经济逐渐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官方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

新修订的上海地区总部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规定,上海市政府配套出台了相关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地区总部意见”),并与地区总部规定于同日生效。本文拟对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期为拟在上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提供有些参考。 

一、定义

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作出了如下定义: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下称“总部”)指境外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总部须为独立法人。

2、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下称“总部型机构”)指未达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认定条件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者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1、总部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2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1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如为分支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100万美元。 

三、认定流程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流程主要为材料提交和商委审核。

1、提交申请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2)母公司的授权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务委审核:依据地区总部规定,市商务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总部型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本部分如无特殊说明优惠政策即同时适用于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资助和奖励:(1)总部可获得开办和租房资助;(2)具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总部,可获得奖励;(3)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得资助。资助主要包括:开办前三年给予开办资金资助;给予三年办公用房租金的30%租赁资助;每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资金运作和管理:(1)可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2)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3)投资性公司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在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加强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在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4)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3、简化出入境手续:(1)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旅卡,并对其赴境外商务旅行提供出境便利;(2)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办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临时入境的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如时间紧迫,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3)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申办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4)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5)上海海关为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管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4、人才引进:(1)人社部门和科技部门为总部/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2)引进的国内人才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办理本市户籍;(3)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并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上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子女,可办理随员证;(4)所在区为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5、贸易便利:(1)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总部型机构,海关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2)设立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五、配套细则

同日生效的地区总部意见对地区总部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细化和补充:

1、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

2、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

3、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该部分内容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资金运作和管理政策具体化,例如允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便利总部、总部型机构购汇结汇;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等)。

4、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贸易便利政策具体化,例如对于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等)。

5、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6、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结语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为应对经济不景气,都在积极寻求变革。从降本增效的角度而言,在能够提供较多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将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作为早已跻身国际大都市之列的东方之珠,上海吸引外资的优势得天独厚,再加上前述诸多优惠政策,我们坚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投入上海的怀抱!

杨春宝律师团队近期收到不少跨国公司对于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相关法律咨询,并为该等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有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跨国公司,可联系本团队,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地区总部与总部型机构如何定义?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境外母公司在本市设立并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须为独立法人;总部型机构则是未达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支持服务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两者共同构成上海吸引外资总部功能的重要载体,区别在于总部强调唯一总机构与独立法人,总部型机构强调实际承担多项职能且可由分支机构承担。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介绍上海自2002年率先出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2011年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截至2019年7月底累计吸引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新修订规定于今年9月1日实施,并配套《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明确总部须为独立法人,总部型机构可为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这直接影响申请主体的组织形态选择。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拟申请主体应先对照自身组织形态判断适用总部还是总部型机构路径,重点核查母公司授权文件是否覆盖一个以上国家区域、管理服务职能是否真实落地、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安排是否匹配。若以分支机构申请总部型机构,应准备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证明及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若以独立法人申请,应关注注册资本到位与授权管理境内外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章提示认定还需商务委审核,材料不完整或授权范围不清可能影响认定进度,企业应提前梳理职能、资金与授权链条。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有哪些?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认定条件围绕主体资格、母公司资产规模、授权范围与注册资本展开。地区总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资格,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总部型机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资格,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经授权承担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总部功能,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为分支机构,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列明认定流程主要为材料提交和商委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母公司授权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还需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证明、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市商务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这些具体期限和材料清单构成实务准备的核心时间表。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提前核对母公司资产总额审计口径与注册资本或运营资金是否达标,避免因审计报告年度不符或资金证明不足被退回。授权文件应清晰写明授权管理的一个以上国家区域、管理服务职能范围和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名单,防止授权范围与申请类型不匹配。分支机构申请时,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证明与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须相互印证;独立法人申请时,应关注外资企业资格与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文章提示8个工作日审核以材料齐全为前提,企业宜预留补正时间并建立材料清单。

在沪总部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优惠政策是上海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功能集聚的重要制度安排,覆盖资助奖励、资金运作和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人才引进与贸易便利等方面。资助奖励包括开办和租房资助、突出贡献奖励以及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资助;资金管理涉及统一资金管理体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财务公司、自由贸易账户等;出入境与人才政策为高管、外籍人员和国内人才提供签证、居留、户籍与居住证便利;贸易便利则通过海关监管创新和分拨中心便利化措施提升通关效率。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具体说明开办前三年给予开办资金资助,三年办公用房租金的30%租赁资助,每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投资性公司可设立财务公司,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和境内人民币收支。出入境方面,外籍人员可申办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长期居留可申办3至5年居留许可;人才引进方面,符合条件国内人才可办理本市户籍,特定留学人员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把优惠政策申请与认定类型、区域总部层级、营业额和办公用房租赁等条件逐项匹配,留存租赁合同、审计报告、纳税与营业额证明,避免因口径不一致影响资助奖励。资金管理方面,跨境资金池、自由贸易账户和财务公司安排涉及外汇管理与合作银行选择,应提前与主管部门和银行沟通业务边界。出入境与人才政策需区分临时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和国内人才落户等路径,注意签证停留期、居留许可期限及随员证办理条件。贸易便利政策应与海关监管模式和分拨中心物流整合方案衔接,防止仅关注优惠金额而忽视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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