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验资帐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临时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的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以上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确认的方式,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直接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相冲突,同时其价值也常会被高估,最终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出资已被普遍接受,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除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还取决于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创新意识和创新勇气甚至他们的好恶,因此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债权出资也已为少部分登记机关认可,但大部分登记机关尚难以接受,除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与登记机关相比,法院似乎不那么保守,或者说是职能不同使然,法官们更多地关注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的股份是否合法取得,也就是说,不但股权、债权出资更容易为法官们所认可,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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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法律要求?
创业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法律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首先,这些财产必须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核实财产的真实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并保护未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评估价值显著高于实际价额,公司成立后该出资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设立时的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之间的信任与责任绑定至关重要。其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历史上存在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限制,高新技术成果可适当放宽,但仍有上限,创业者需关注政策变化及登记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第三,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必须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例如实物中的车辆、船舶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普通设备交付并办理交接即可;工业产权需向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土地使用权需办理过户并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若未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将导致出资不实,股东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甚至公司设立无效。实务中,创业者若觉得非货币出资程序复杂,可先以货币出资设立公司,再通过合规交易或增资方式将资产注入公司。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行为人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多重风险。就民事责任而言,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董事、高管等如协助或放任该行为,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虚假出资者补足出资,并按照章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就刑事责任而言,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实务中常见的代办出资、验资服务,看似便利,实则将风险转嫁于创业者,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或发生纠纷,创业者难逃法律责任。因此,创业者必须使用自有资金真实出资,且在公司成立后不得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将注册资本转出。若确有资金需求,应通过合法的分红、减资或借款程序进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以股权、债权或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可行?
现行公司法明确列举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未明确涵盖股权、债权及管理、技术、信誉等无形资产,因此这些出资形式的合法性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股权出资目前在许多登记机关已被认可,实践中存在成功案例,但并未普遍推行,能否获准取决于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的裁量尺度、创新意识以及股权本身的价值稳定性。债权出资则较难被接受,因为债权的实现受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信状况及司法执行效率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登记机关往往担心债权无法变现而损害公司资本充实。至于管理、技术、点子、信誉等纯无形资产,几乎没有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不过,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往往更注重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是否实际取得股份,而非严格拘泥于出资形式,因此股权、债权甚至技术股、管理股在诉讼中较易获得法院确认。对创业者而言,若希望以这类资产出资,可采取变通方案,例如先由其他股东以货币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再通过公司内部协议、股权激励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赋予无形资产权利人相应股权,同时明确其持续履行义务的条款,如技术更新、管理服务年限、竞业限制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形成规范的书面文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或备案手续,并注意税务处理,以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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