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案例之私募基金(PE)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纠纷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一起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上海某股权投资公司与镇江公司因利润未达标引发的股份调整争议。文章分析了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法律定位,以及被投资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与应对策略。在律师团队建议下,投资方采取“以打促谈”策略,经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股份调整。该案例凸显了对赌协议在投资实务中的风险控制与纠纷解决路径,为投资方提供了从法律分析到谈判策略的全流程实务指引,强调了对赌条款设计、违约应对及诉讼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上海某著名股权投资公司2007年底与镇江某公司达成投资协议,以溢价方式投资该公司,同时也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包括根据2008年的利润额调整股份比例以及若不能在三年内获准发行上市的法律后果。2008年,该镇江公司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远远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利润目标,上海公司因此提出根据协议约定调整股份比例,而镇江公司却消极应对。

为此,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根据上海公司的要求为其全面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对方可能根据法律和投资协议提出的各种抗辩及应对方案、诉讼风险分析及诉讼策略等。上海公司采纳了杨春宝高级律师以打促谈的建议,经过马拉松式的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调整股份的和解协议。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进行判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本身直接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涉及目标公司以自身资产为投资方承担回购或补偿义务,则需审查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不得非法抽逃出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实务中,法院倾向于区分对赌的具体条款:若仅涉及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调整,一般有效;若要求目标公司提供现金补偿或回购股份,则需考虑目标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减资程序或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对赌协议是否构成“名股实债”或导致公司资本不当减少。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明确义务主体,优先选择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并在协议中明确履约保障机制,如股权质押、担保等。风险提示:若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对赌条款可能因履行困难而引发诉讼,投资方需提前评估目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产状况。

投资方如何应对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

当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时,投资方首先应依据对赌协议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目标公司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股份调整、现金补偿或回购等义务。同时,应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协议文本、业绩审计报告、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以证明业绩未达标的事实以及对方违约。在谈判策略上,投资方可参考“以打促谈”的思路,即通过律师函或启动诉讼/仲裁程序作为施压手段,迫使对方回到谈判桌。实务操作中,投资方需评估对赌条款的效力风险:若对赌对象为目标公司,应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减资程序或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否则可能面临履行不能的困境。因此,建议优先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约定连带责任。在谈判过程中,可考虑替代方案,如延长业绩承诺期、调整对赌条件或部分豁免,以换取更有利的股权调整或资产抵偿。风险提示:若目标公司濒临破产,投资方需警惕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主张,同时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对赌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业绩目标是否因不可抗力调整等。投资方应保留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对赌协议中上市对赌的常见争议焦点?

上市对赌条款通常约定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股东或目标公司回购股份或给予现金补偿。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第一,上市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若条款约定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法院需审查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原则,以及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不当干预。实务中,若目标公司已进入上市辅导或申报阶段,监管机构通常要求对赌协议在上市前予以清理,因此投资方应提前设计过渡性安排。第二,回购义务的履行障碍。若目标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可能无力支付回购款,投资方需关注股东的资产状况,并考虑设置担保措施。第三,对赌目标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无法实现。例如,因监管政策收紧导致上市暂停,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由,常引发争议。第四,上市对赌与公司治理的冲突。投资方要求回购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实务操作指引:投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上市目标的合理期限,并约定因政策、市场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上市失败时,双方可协商延长或调整对赌条件。风险提示:若对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履行,投资方可能面临损失,因此建议在签订时即委托律师进行合规审查,并保留仲裁条款以加快争议解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