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此,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出资80万元,B公司出资20万元;C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出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A公司负责。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A公司账户。之后,双方共同制定了C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业务计划。此后,C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B公司经查问,才知A公司尚未办理C公司的注册登记。B公司向A公司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半年后,B公司以C公司没有注册成立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其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B公司不能抽回出资。法院经审理,认定C公司尚未成立,A公司应当返还B公司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简评:本案焦点在于C公司是否已成立,如果未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能否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显然,C公司尚未办理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因此尚未签发营业执照,C公司并未成立。那么公司成立前,股东能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公司协议)视为合伙协议,而合伙人应当享有退伙的权利,但是应当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约责任等。在本案中,B公司及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A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未履行合同义务办理C公司的注册登记事宜,因此B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抽回出资,并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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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成立前股东能否抽回出资?
根据公司法律原则,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身份亦未正式确立。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前退出出资,但其退出行为需遵循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以及民事法律关于合伙关系的基本规则,退出方可能因违约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B公司按照发起人协议向A公司账户汇入20万元投资款,双方制定了章程并选举董事会,但A公司始终未办理C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C公司半年未成立。B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法院认定C公司尚未成立,A公司应当返还B公司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确认了公司成立前抽回出资的合法性。实务中,出资人欲在公司成立前退出,应先审视发起人协议中关于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条款,并收集出资凭证、催办函件等证据。若对方怠于履行设立义务,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协议,要求返还出资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注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或被视为默认同意继续设立。
发起人协议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职责分工、公司筹建事务等事项订立的内部合同。在公司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通常将发起人协议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合伙关系处理,合伙人享有退伙的权利,同时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约定了双方出资额、公司治理结构、筹备事务由A公司负责等内容。由于C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法院在审理时将双方关系比照合伙关系处理,B公司作为合伙人提出退伙,要求A公司返还20万元出资及利息,最终获得支持。这一处理方式反映了司法对发起人协议定性的实践立场。发起人应重视协议的严谨性,明确约定公司未能设立时的退出机制、财产清算和违约责任。协议中应避免仅笼统规定一方负责筹建,而应设置具体办理期限和后果。建议将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相衔接,防范公司成立后权利义务冲突。若发生争议,可参照合伙规则进行清算,但需保留完整的出资和费用票据。
公司未成立时出资人如何维权?
当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出资人无法直接主张股东权益,但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及合同法关于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常见救济包括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设立义务、解除合作协议、返还出资款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条件,且应履行通知程序或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B公司发现A公司半年未办理注册登记,多次催办无果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实际上采取了合同解除加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法院认定C公司未成立,A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故B公司有权抽回出资。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出资人维权时应重点收集三类证据:发起人协议、出资支付凭证和催办记录。先发送书面催告,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起诉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出资和利息。注意诉讼时效,避免超过法定期间。同时,不要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或使用投资款,以免被认定为事实合伙而丧失抽回出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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