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实践中,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此项规定较之修订前的《公司法》已经前进了一大步,此前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以上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明确列举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出资方式呢?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呢?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同时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因此,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是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还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此外,股权出资的操作细则还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予以明确。债权同样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是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但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即应予以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会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但降低了注册资本的门槛,而且允许分期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创业者已经没有必要再通过这些机构代办出资、验资手续。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7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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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货币出资有哪些法律要求?
非货币出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法律要求此类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资产被高估,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利益将受损。此外,非货币出资的金额受限于货币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这实际上限制了非货币出资的最高比例。公司成立后若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物若为一般动产,交付并办理交接即可;若为车辆、船舶等需过户登记的财产,则须办理过户。知识产权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涉及国有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可能受转让限制。土地使用权转移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并符合转让条件,还要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这些程序较为复杂且耗时较长,实践中部分创业者选择先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相应资产。
对于创业者而言,应充分认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转移和比例限制三大核心要求。建议在出资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作价,避免高估或低估引发后续补差和连带责任。同时要预留足够时间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注意相关税费成本。若非货币资产涉及行政审批或限制性规定,务必提前核实,否则可能导致出资无效或公司设立受阻。
股权和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
股权和债权在法律属性上均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基本原则。股权出资已经被许多登记机关认可,实践中已有成功案例,但能否成功还取决于股权所代表的价值是否真实、稳定,以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债权出资同样符合条件,但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重要障碍,这不仅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资信状况、法院执行能力等因素制约。因此,以债权出资时,债权人需要重点评估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依法设立后,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但这类无形资产出资与一般出资不同,出资人的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例如技术股东需持续提供技术支持或更新,管理股东需持续投入管理服务。创业者若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需要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股权及其相应的持续性义务,避免因义务履行不到位引发出资不实或股东纠纷。
对于创业者而言,选择股权或债权出资时,建议事先咨询专业评估和登记机构,确认该等出资方式能否在当地办理登记备案。同时,应书面约定出资标的的价值确定方法、权利转移时间、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后续义务履行标准。尤其对于债权出资,应要求出资人提供债务人的资信证明和债权凭证,并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防止以无效债权或已转让债权出资带来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却通过虚假验资等手段制造已出资的假象;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已投入的注册资本暗中撤回或转移。法律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严格规定,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民事责任方面,虚假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补足差额,其他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利息,并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中特别提到,实践中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会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使创业者不需要实际出资即可按约定股份比例拥有公司,这些代办者操作往往天衣无缝,使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仍是创业者。类似地,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或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形成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皮包公司,与这类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
创业者应当认识到,法律已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并允许分期出资,首次出资额只需满足一定比例和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投资公司期限更长。因此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中介代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建议创业者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合理设定注册资本规模,分期出资时严格遵守缴足期限,并保留出资凭证。若已发生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尽快补足或返还,主动纠正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因民事索赔、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给创业生涯带来毁灭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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