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文章摘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54
最后更新:2018年8月2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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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新营业执照与普通营业执照有何主要区别?

根据批复附件方案,新营业执照在试验区试行,主要区别在于登记信息整合和形式创新,如可能加载二维码、记载更多公示信息(如股东出资、经营期限等),并配合试验区“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等改革。但具体内容需以原方案为准,企业应查阅上海市工商局发布的实施细则。该方案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旨在简化准入,但未改变《公司法》关于营业执照的基本法律性质。

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办理营业执照时,如何适用“可复制、可推广”要求?

批复要求试验区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意味着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可享受创新流程,如“一表申请、一口受理”等。但企业仍需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工商部门将根据批复完善登记规则,企业应关注官方发布的办事指南,确保提交材料符合试验区的特殊要求,同时不违反上位法。

试行新营业执照后,工商部门如何强化后续监管?

批复明确要求“强化后续监管”,依据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宽进严管”原则。工商部门将运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查等手段,对企业年报、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若企业违反登记法规,仍适用《公司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处罚规定。试验区内企业应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信息,否则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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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文章摘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8
最后更新:2018年9月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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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复(工商总局2013年9月26日批复)。批复明确原则同意方案,并授权上海市工商局在试验区内试行。此外,该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登记机关权限的规定,属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

新营业执照方案对试验区内企业登记有何实务影响?

根据批复,新方案旨在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营造更优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实务影响包括:可能简化登记流程、调整执照记载事项或样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关注上海市工商局发布的实施细则,及时更新登记材料,并配合后续监管要求,如年报公示、信息抽查等。

试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如何处理?

批复明确要求上海市工商局在试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因此,企业若遇到执照办理或登记规则不明确的问题,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反映,由其汇总后上报总局,以便统一解决和调整政策。

该批复对全国商事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批复要求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意味着该方案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其意义在于探索简化登记、强化监管的新模式,为全国性改革提供实践依据。后续国务院推行的“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改革,即部分源于此类试点经验,体现了政策先行先试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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