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新营业执照与普通营业执照有何主要区别?
根据批复附件方案,新营业执照在试验区试行,主要区别在于登记信息整合和形式创新,如可能加载二维码、记载更多公示信息(如股东出资、经营期限等),并配合试验区“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等改革。但具体内容需以原方案为准,企业应查阅上海市工商局发布的实施细则。该方案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旨在简化准入,但未改变《公司法》关于营业执照的基本法律性质。
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办理营业执照时,如何适用“可复制、可推广”要求?
批复要求试验区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意味着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可享受创新流程,如“一表申请、一口受理”等。但企业仍需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工商部门将根据批复完善登记规则,企业应关注官方发布的办事指南,确保提交材料符合试验区的特殊要求,同时不违反上位法。
试行新营业执照后,工商部门如何强化后续监管?
批复明确要求“强化后续监管”,依据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宽进严管”原则。工商部门将运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查等手段,对企业年报、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若企业违反登记法规,仍适用《公司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处罚规定。试验区内企业应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信息,否则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恳请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请示》(沪工商外〔2013〕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
你局要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试验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注册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复(工商总局2013年9月26日批复)。批复明确原则同意方案,并授权上海市工商局在试验区内试行。此外,该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登记机关权限的规定,属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
新营业执照方案对试验区内企业登记有何实务影响?
根据批复,新方案旨在完善登记规则,强化后续监管,营造更优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实务影响包括:可能简化登记流程、调整执照记载事项或样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关注上海市工商局发布的实施细则,及时更新登记材料,并配合后续监管要求,如年报公示、信息抽查等。
试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如何处理?
批复明确要求上海市工商局在试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因此,企业若遇到执照办理或登记规则不明确的问题,可向上海市工商局反映,由其汇总后上报总局,以便统一解决和调整政策。
该批复对全国商事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批复要求试验区“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意味着该方案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其意义在于探索简化登记、强化监管的新模式,为全国性改革提供实践依据。后续国务院推行的“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改革,即部分源于此类试点经验,体现了政策先行先试的法治路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