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章摘要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了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需要根据这些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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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位于上海市,旨在推动上海市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

什么是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指政府对外商投资或其他特定投资行为的特别管理规定,旨在控制或限制投资行为。

本决定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本决定适用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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