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栏中,我们曾经告诫创业者,不要试图傍名牌,那是一条名利俱损的违法之道。本文我们谈谈如何合法利用名牌效应帮助自己创业,那就是加盟特许经营。
所谓特许经营,根据商务部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的规定,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也称作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崭新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是最近几年的事,但是在境外经营者的直接推动下,境内特许经营业务发展迅速,国家贸易主管部门也将特许经营和大卖场、物流服务一同纳入重点引导、支持发展的三大行业。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蒙混其中,坑骗加盟者,扰乱了特许经营这样的新兴市场。为此,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净化特许经营市场,保护加盟者的权益。
加盟特许经营,不要迷失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之中,也不要为所谓的低风险、高利润所诱惑,而要对特许人进行全面的考察。根据《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因此,加盟者应当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包括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认真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要求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比例;(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五)最近5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对于上述信息应当予以核实。
完成上述考察和资料审查,如果值得加盟,就需要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论特许人已经提供了多少证明、资料,无论特许人作了多少承诺、保证,对于加盟者最终的保障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对于加盟者而言,以下内容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如果是独占性的,则既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二)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特许经营费有不同支付方式,既有一次性的加盟费,也有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具体约定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防止有歧义。(三)培训和指导。对加盟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必须予以详细约定。(四)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特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特许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五)促销、宣传与广告。除非特许人授权的商标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特许人促销与广告宣传对于加盟者的收益影响很大,必须明确特许人用于促销与广告宣传的费用支出以及宣传的区域、层次、广度、深度等。(六)合同附件。特许人的任何承诺、保证,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合同的,也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应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3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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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加盟前应查验特许人哪些资质条件?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合同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特许经营费。规则要求特许人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可许可他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具备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具有稳定货物供应系统,且信誉良好、无特许经营欺诈记录。这些条件构成加盟者识别合法特许人的基本门槛。n文章提醒加盟者不要迷失于形形色色的广告,也不要被低风险、高利润诱惑,而应全面考察特许人。具体而言,应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包括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并认真核对加盟手册中相关事项。若特许人缺少直营店、商标权属不清或无法提供持续培训指导,加盟者就难以获得稳定经营支持,所谓名牌效应也可能落空。n实务中,加盟者应把特许人资质核查作为签约前的必要步骤,逐一比对上述条件并留存核验记录。对仅以广告招商、拒绝出示证照或直营店信息含糊的主体,应保持警惕。若特许人宣称无需经验即可高额获利,或要求先交费再考察,往往暗藏风险。加盟者还应关注特许人是否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过欺诈活动,必要时通过公开信息、行业评价及已有加盟者了解其信誉,避免因轻信承诺而陷入纠纷。
签约前可要求特许人披露哪些信息?
根据特许经营规则,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特许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向被特许人提供足以判断投资价值和风险的关键信息。披露范围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年限等主体情况,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纳税等基本情况;还包括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网点投资预算表,以及解除合同者的比例。商标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情况,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可提供的货物供应或服务及附加条件,培训指导能力证明和实际提供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均属应核实的信息。n文章强调,对于上述信息应当予以核实,不能仅凭特许人宣传或口头承诺就作决定。加盟者应把披露材料与证照、加盟手册、财务报告、诉讼记录相互对照,尤其要关注被特许人经营情况和解除合同比例,因为这能反映特许经营体系的实际运行质量。若特许人回避披露诉讼、处罚、破产责任或保证金返还安排,加盟者难以评估真实风险。n实务操作中,加盟者应以书面或可留存方式要求特许人提供资料,并对关键数据作交叉验证,如向已有加盟者了解实际收益、供货价格和培训支持。对披露信息前后矛盾、拒绝提供审计报告或诉讼情况、只展示成功案例而回避失败案例的,应谨慎对待。披露信息还可作为日后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因此应妥善保存招商材料、邮件、聊天记录及合同附件,防止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特许经营合同应重点约定哪些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是加盟者最终的权利保障,规则要求合同除具备一般条款外,还应针对特许经营的特殊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应清晰界定;若为独占性授权,则特许人既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也应具体约定,包括一次性加盟费和使用过程中按标准或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防止计算方法含糊引发歧义。n文章指出,培训和指导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必须详细约定;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特许经营的重要环节,特许人应当有明确授权;促销、宣传与广告对加盟者收益影响很大,应明确费用支出以及宣传的区域、层次、广度和深度。此外,特许人的任何承诺、保证,能写入合同的应写入合同,不能写入合同的也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n实务中,加盟者应重点审查授权范围是否排他、期限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透明、保证金返还条件是否明确、培训指导是否可执行、知识产权授权是否完整、广告促销义务是否具体。对特许人仅作口头承诺而拒绝写入合同或附件、合同文本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保证金返还设置苛刻条件、授权商标权属不清等情形,应要求修改或慎重签约。签约后还应保存合同、附件、付款凭证和履行记录,以便在特许人未按约提供培训、供货或宣传支持时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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