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中国维C涉嫌垄断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的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中国维C四巨头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一案,呈现杨春宝律师的专业解读。文章厘清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在立法目的、规制对象上的本质区别,指出反垄断侧重维护市场竞争结构,反不正当竞争侧重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针对中国企业涉外应诉,杨律师建议综合运用反垄断与反倾销抗辩策略,关注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国际礼让原则及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专家证言等关键环节。文章为面临类似涉外反垄断指控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实体抗辩与程序应对的双重视角,具有较高实务参考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中国维C四巨头遭遇美国公司反垄断起诉一案采访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反垄断与反倾销的诉讼策略以及该案涉及的实体和诉讼程序等发表了意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有何核心区别?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虽同属竞争法范畴,但核心区别在于立法目的和规制逻辑。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结构,防止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其保护的法益是竞争机制本身,而非特定经营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规制经营者采用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保护的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在维C案中,美国原告主张中国企业联合限产抬价,实质上指向横向垄断协议,即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这属于反垄断规制的典型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通常不涉及联合行为对市场结构的影响,更多关注个体行为的不正当性。实践中,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类法律,但诉讼策略和举证责任不同。反垄断案件往往需要经济学分析和市场界定,反不正当竞争则更侧重行为本身的道德评价和损害后果。中国企业应对时应首先厘清对方主张的法律基础,避免混淆两个法律范畴,从而精准构建抗辩路径。

反垄断与反倾销抗辩策略如何协调?

反垄断与反倾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程序,但中国企业在涉外贸易纠纷中可以协调运用。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由进口国行政机关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反垄断则针对限制竞争行为,如价格合谋、市场分割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在维C案中,中国企业被诉在美国市场合谋涨价,而此前它们可能也遭遇过反倾销调查。杨春宝律师指出,抗辩策略需注意时间点与法律逻辑的衔接。若企业出口价格低,易被认定倾销,但若联合提价,又可能被指控垄断,形成两难。协调策略包括:一是利用反倾销程序中的价格承诺或单独税率,证明定价具有合理商业基础;二是在反垄断诉讼中强调出口行为受国内法规或行业协调机制约束,并非自发合谋,以此削弱垄断意图。此外,可以援引国际礼让原则,主张美国法院应尊重中国的外贸管理政策,避免管辖冲突。实务中,企业应保存完整的定价记录、成本核算和行业政策文件,以证明价格变动系市场因素而非协议安排。同时,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的价格承诺不得在反垄断诉讼中被直接引用为合谋证据,需通过律师精细区分。

中国维C企业在美国被诉反垄断应关注哪些程序要点?

中国维C企业在美国被诉反垄断时,程序要点直接关系案件成败。第一,需关注美国法院的属人管辖与属物管辖权。若企业在美国有销售、分支机构或直接商业活动,则可能被认定受美国法院管辖;若仅通过独立经销商销售,可主张缺乏最低联系。第二,美国反垄断法具有“效果原则”下的域外适用效力,即即使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只要对美国市场产生实质影响,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中国企业在抗辩时可利用“国际礼让”原则,主张中国的产业政策要求出口企业协调出口价格,属于主权主权行为,美国法院不应干涉。第三,证据开示程序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特点,范围极广,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中国境内的会议纪要、电子邮件、内部决策文件。企业应尽早实施数据合规管理,聘请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的可采性与保密性,必要时申请保护令。第四,集体诉讼(集团诉讼)风险高,原告可能代表所有美国买家索赔三倍损害赔偿,企业需评估是否和解或坚持抗辩。第五,专家证人的运用至关重要,需聘请经济学专家就市场界定、竞争影响、损害因果关系进行专业分析。最后,注意诉讼时效、证据保全及外国法查明等细节,综合考虑和解、撤诉或和解协议中的反垄断合规条款,避免后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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