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达之路非洲投资高峰论坛”于2008年3月3-4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上海市外经贸委和浙江省经贸委领导以及非洲十多个国家的部长、驻华大使、商务参赞出席并致辞,非洲国家官员介绍了非洲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现状,中国相关部门介绍了中国政府“走出去”政策以及金融、保险企业支持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政策。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投资非洲面临哪些主要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非洲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涵盖多个层面。首先,非洲各国法律体系差异显著,部分国家基于前宗主国法律传统(如普通法或大陆法系),而另一些则融合了习惯法或宗教法,导致外资法律适用复杂。具体风险包括:外资准入限制,某些行业(如矿产、能源、电信)可能要求本地股权比例或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同,许多非洲国家土地归国家或部落所有,中国企业需通过租赁或长期使用协议获取土地权利,但合同效力受当地法律审查;劳动法方面,非洲国家普遍重视劳工保护,解雇成本高、工会力量强,中企需严格遵守当地最低工资、工时及社保规定;税务合规风险,部分国家税制不透明,存在重复征税或税务稽查频率高的问题;此外,投资保护不足,若东道国发生国有化、征收或战争内乱,中国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损失,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仲裁条款可能因东道国国内法障碍难以执行。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前开展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聘请当地律师评估目标行业的外资限制、合同安全性及争议解决机制;优先选择已与中国签署BIT的国家,并注意BIT中“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条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如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并考虑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治风险保险。风险提示:忽略当地法律文化差异、依赖口头承诺或中方单方习惯做法,极易引发纠纷;部分非洲国家司法独立性弱,仲裁裁决在当地执行可能需依赖当地法院善意,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地为第三方中立国(如新加坡、伦敦)。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投资被征收或国有化时的补偿标准;东道国政府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如随意撤销牌照);以及环境保护和社区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中国有哪些政策支持企业赴非洲投资?
中国政府为鼓励企业“走出去”赴非洲投资,建立了多层次政策支持体系,涵盖金融、保险、财税、审批便利化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在金融支持领域,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项目融资及海外投资贷款,支持基础设施、产能合作及资源开发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设有“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利率优惠。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提供海外投资保险,覆盖政治风险(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府违约),企业可投保投资额最高90%,保障期限通常为10-15年;此外,中国信保还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向非洲出口设备或工程承包。财税政策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境外投资所得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部分与非洲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如中非税收协定范本)降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项目,可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补贴。审批便利化上,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简化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流程,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在线备案,大幅缩短审批时限。此外,中国还通过中非合作论坛机制,设立中非发展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等,为非洲项目提供股权融资、示范性项目支持。风险防控方面,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定期更新非洲各国法律环境、投资风险及操作建议;中国贸促会、各地外经贸委组织法律培训,提供合规指导。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首先确认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鼓励类”或“限制类”范畴,并提前向中国信保咨询投保条件和费率;在申请政策性贷款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当地政府支持函。常见争议焦点:政策支持的适用条件严格,如投保政治风险需证明投资在东道国已获正式批准;部分企业因未及时报送境外投资统计信息,影响后续政策性补贴申请。注意:政策具有时效性,企业应随时关注最新修订,并咨询专业律师。
如何保障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的合法权益?
保障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的合法权益需从投资前、投资中及争议解决三个维度综合施策。投资前,首要措施是选择与中国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国家,目前中国已与30多个非洲国家签署BIT,这些协定通常提供“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部分国家有限制)以及“征收补偿”标准。投资者应仔细研读具体BIT条款,特别是“国际仲裁”条款,确认是否允许投资者直接针对东道国提起国际仲裁(如ICSID或UNCITRAL规则),以及“保护伞条款”是否将合同义务提升为条约义务。此外,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如东道国法律配合国际法原则),并选择稳定、透明的仲裁地(如新加坡、香港或伦敦)。投资中,应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确保遵守当地法律:包括依法办理外资登记、申请必要的行业许可证、按时提交财务报告;在劳动用工上,严格遵守当地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社保缴纳及反歧视规定,避免因解雇引发劳动纠纷;关注环境保护和社区关系,必要时聘请当地社区关系顾问,避免因项目导致环境诉讼或社区抗议。同时,利用中国信保的政治风险保险,覆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府违约风险,但需注意投保条件:投资必须获得东道国正式批准,且保险单中约定的“损失”需达到一定门槛。争议解决方面,若发生纠纷,首选协商或调解,可借助中国驻非洲使领馆、贸促会或当地商会渠道;若协商不成,应依据BIT或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国际仲裁,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150多个国家(包括大部分非洲国家)可申请承认与执行,但需注意,部分非洲国家国内法可能对仲裁裁决执行设置障碍(如要求法院双重确认)。实务指引:建议在投资合同中加入“稳定条款”,要求东道国承诺在特许期内不改变影响投资的税收、外汇等法律;若东道国法律允许,可与政府签订“国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提示:部分非洲国家国内法规定,投资争议必须先穷尽当地救济(如行政申诉、国内法院诉讼)后才能提起国际仲裁,企业需确认BIT中是否包含“当地救济条款”的例外。常见争议焦点:征收补偿标准(“及时、充分、有效” vs “适当补偿”);东道国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撤销合同或吊销许可证的合法性;以及外汇管制导致投资利润无法汇出。企业应保留完整的投资文件、通讯记录和财务证据,作为争议解决时的证据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