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4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限制股东股权转让的问题。文章指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合理的限制(如离职退股、死亡继承限制、内部转让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尤其在新《公司法》允许章程另有规定后。但限制必须平衡股东权益,如限制应在出资时明确、保障退出渠道,且不同离职情形(辞职、辞退、退休等)应区别对待。公司不得强制收购股权,而应由其他股东受让或按比例受让。死亡股东继承人仅在章程规定时才能被限制继承资格。实务上,公司应通过章程合法设定平衡的限制条款。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股权;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权;三是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缴出资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股权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权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权,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权。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权。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但是,只有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如此操作,否则,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权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款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这为公司限制对外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限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完全禁止转让,否则可能因损害股权基本属性而无效。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指出,许多员工持股企业为维持人合性,规定股东只能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禁止向外部人转让。这种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股东在加入时已同意该章程条款,且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基础。但若公司章程未明确禁止,股东对外转让仍应遵循法定程序,其他股东可通过优先购买权维护自身利益。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若欲限制对外转让,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并确保条款不绝对剥夺股东转让权。同时,应设计替代机制,如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或由控股股东收购,以保障股东退出渠道。否则,限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股东直接对外转让,破坏公司人合性。建议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咨询专业律师,平衡股东自由与公司稳定。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其退股?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员工离职退股涉及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股权是股东财产权,非经法定程序或股东自愿,不得被强制剥夺。但公司章程可约定特定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义务,如离职时须转让股权,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股东在取得股权时知情同意,则有效。然而,公司直接强制收购股权(即公司作为受让方)可能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回购自身股份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区分了不同离职情形:员工主动辞职或企业辞退时,要求退股具有合理性,因为股东权益可能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但退休员工不应被强制退股,因其已为公司积累作出贡献。文章强调,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由公司收购,这违反公司法,正确做法应由其他股东受让,或在无人受让时按比例受让或允许对外转让。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离职退股的具体条件、价格计算方式和受让主体。若采用公司收购,需确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回购的例外情形,否则可能无效。对于退休员工,建议通过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而非强制退股。此外,应保障员工在认缴出资时知晓该限制,否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调整。建议公司建立内部股权转让机制,避免纠纷。

股东死亡后,公司能否限制继承人继承股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或排除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但不得剥夺继承人继承股权财产价值(即股权转让款)的权利。该规定平衡了继承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允许公司通过章程选择合作伙伴。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指出,员工死亡时,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股东,因此应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继承人仅继承转让款。但文章强调,只有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如此操作,否则根据新《公司法》,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实务中,许多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导致继承人自动成为股东,引发管理问题。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若希望限制继承人成为股东,必须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例如规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继承人仅获得转让款”。同时,应设定合理的股权价格评估机制,避免低价受让侵害继承人权益。若章程未规定,公司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成本较高。建议公司在制定章程时提前规划,并定期审查章程条款,确保符合最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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