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常用基本法律
第二章 公司投资、并购法律政策
一 项目投资
(一) 投资审批、核准和备案
(二)投资产业政策
二 股权投资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治理结构
(三)股东权利
(四)股东出资与分配
(五)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三 公司并购、重组
(一)一般规定
(二)上市公司收购、重组
四 境外投资
(一)项目核准、备案
(二)企业设立
(三)外汇、外债管理
(四)其他规定
(五)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章 公司债权融资法律政策
一 银行贷款
二 民间借贷
三 境外借款
四 发行债券
五 项目融资
六 政策融资
七 融资租赁
第四章 公司股权融资法律政策
一 私募股权融资及风险投资
二 引进外资
(一)外商投资
(二)外商投资行业性规定
(三)外资并购
三 战略投资
四 境内上市
五 境外上市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投资并购为何需要关注审批核准与备案流程?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与备案属于差异化行政管理机制,其适用取决于项目属性、资金来源及影响程度。一般而言,政府资金参与的或列入限制目录的项目需要严格审批,重大资源开发或外商投资项目须经核准,而普通企业投资项目则采用告知性备案。不同程序对应不同审查深度,程序适用错误可能导致投资行为效力瑕疵。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该目录第二章专设项目投资部分,将投资审批、核准和备案与投资产业政策并列,凸显该环节在并购投资中的前置地位。同时,在境外投资部分又列出项目核准与备案,说明跨境交易同样需通过特定程序取得合法性凭证,审批结果直接影响资金出境和项目落地。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启动投资前应先完成项目定性,核对自身是否属于核准范围,避免误用备案程序。常见争议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核准文件逾期失效、变更内容未重新申请等。交易文件应将审批通过列为交割先决条件,并约定未获批准的退出机制,以控制并购失败风险。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有哪些主要区别及选择标准?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债权融资形成企业对外负债,债权人享有按期索取本息的权利,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盈余分配。股权融资则通过增加股本或转让股份引入投资者,投资者成为股东,承担经营风险并享有剩余索取权。两者在资金性质、成本承担、控制权影响和退出机制上均有明显差异。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该目录将债权融资单设一章,列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融资、政策融资和融资租赁;将股权融资另立一章,覆盖私募股权融资、引进外资、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这组编排展示了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可使用的融资工具箱,也提示不同路径受不同监管规则约束。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应结合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稳定性、创始团队控制权诉求及融资成本承受力综合选择。债权融资过度推高杠杆易引发偿债危机,股权融资则须防范控制权稀释和公司治理僵局。尤其要注意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境外借款的外汇登记义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规则以及上市前的合规整改要求。
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在股权投资中起什么作用?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基本事项并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本性文件,其内容涉及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资本结构、机关职权及议事规则。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以股东会为权力中心、董事会为决策中心、监事会和经理层各司其职的组织框架,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章程和治理结构共同构成股权交易的基础法律环境。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该目录第二章股权投资部分,将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列于股东权利之前,表明投资方必须首先审视目标公司的制度文件与治理状态。在股权投资项目中,投资人常依赖章程中的特殊条款来落实对赌回购、优先分红、知情权、否决权等安排,若章程内容缺失或治理机构被某一大股东控制,则投资安全难以保障。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前应逐条审查章程并比对股东协议,防止两者冲突。交易中应将章程修改及治理层改组作为投资交割条件,确保约定的保护机制落地。常见争议包括股东会通知程序瑕疵、董事越权担保、高管关联交易未经审议等,建议通过议事规则和授权体系予以预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