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募集制度系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加以规范的风控制度,由于募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将直接关系到今后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退出,因此,该项制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该项制度系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加以制订。
募集制度应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应明确募集主体。依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包括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和/或个人均不得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其次,应明确募集对象、募集原则和募集流程。募集对象即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原则包括非公开、限定人数、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等基本原则,以及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的特别原则,如:资金优先、时间优先和权利保留。募集流程应遵循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揭示基金风险,确认合格投资者,度过投资冷静期,以及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等步骤。
第三,应明确募集过程中的包括刚性兑付在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和募集资金,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规避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禁止披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以及禁止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向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等。
第四,应明确募集期满后的相关责任,包括募集失败的责任,募集完成后的基金备案,以及保存募集文件等。
第五,应明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等事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建议在募集制度中明确其组织形式,并对该组织形式所对应的一些事项加以明确。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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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募集是否免除自身责任?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涉及特定主体资质要求,核心规则在于明确界定有权从事募集活动的机构范围。募集行为不仅包括推介基金,还涵盖资金归集等环节,法律要求只有经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资质的基金销售机构才能开展此类业务,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被禁止参与募集活动。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在阐述募集制度首要内容时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包括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同时特别强调,管理人如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在实务中,即便管理人将推介和资金归集工作外包给第三方销售机构,一旦出现违规募集行为,管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销售机构遴选机制,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销售机构的不当推介行为是否导致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管理人不能做【甩手掌柜】,必须对销售机构的募集流程进行持续监督,确保其严格执行风险揭示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以防范因销售机构违规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与投资者索赔纠纷。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流程包含哪些必须执行的步骤?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募集流程是规范资金募集行为的具体程序性规则,其核心在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防范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产品。非公开募集原则要求管理人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必须通过设定特定步骤来筛选合格投资者,确保募集行为在受控环境下进行,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在论述募集对象、原则和流程时明确指出,募集流程应遵循一系列严谨步骤。具体包括:首先确定特定对象,随后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接着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在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后,必须让投资者度过投资冷静期,最后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这些步骤构成了文章中所述的完整募集链条,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构成违规募集。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必须将上述步骤嵌入内部风控系统,实现全流程留痕。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适当性匹配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以及冷静期回访是否流于形式。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采用科学的风险测评问卷对投资者进行精准画像;在风险揭示环节确保投资者签署书面文件;严格执行冷静期规定,期间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催促缴款;回访确认必须由非销售人员独立完成,确认投资者已充分知悉风险且为真实意思表示,以此阻断因程序瑕疵导致的退还资金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过程中为何绝对禁止刚性兑付?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刚性兑付是指在私募基金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或投资亏损时,机构违背风险共担原则,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垫资兑付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其内涵在于打破【隐形担保】,回归私募基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本质。禁止刚性兑付的核心规则是切断机构信用与基金风险的绑定,防止风险向金融机构及实控人转移,维护金融稳定。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在明确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时,将刚性兑付作为重点禁止事项列出。具体指出,不仅禁止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向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同时还禁止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和募集资金、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规避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禁止披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这表明文章将刚性兑付与资金挪用等严重违规行为并列,凸显其在募集风控中的严重性。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在募集推介时,必须确保宣传材料中绝无任何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比例的表述,包括口头承诺亦被严格禁止。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私下签订的【抽屉协议】或出具安慰函是否构成刚性兑付。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隔离机制,严禁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出具任何形式的还款承诺。一旦发生投资亏损,应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和清算程序处理,坚决抵制以自有资金垫付投资者损失的操作,避免引发监管处罚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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