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做好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
本次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试点业务
本次试点的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试点审批部门
试点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试点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总结及其他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发展,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予以研究解决。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批文。
获得批文的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试点管理工作,每年12月根据要求将试点情况报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试点总结情况及时报部,内容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研究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引导市场逐步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促进呼叫中心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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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地区和主体可以参与离岸呼叫中心试点?
根据通知,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且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这意味着外资可以100%控股设立企业从事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这一安排突破了传统外商投资电信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体现了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实务中,拟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先确定其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是否属于上述示范城市,并确认其业务模式属于离岸呼叫中心,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对于已经在试点城市以外的地区开展类似业务的外资企业,如希望享受试点便利,需考虑将注册地迁移至试点城市或设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此外,企业还需注意,即使外资比例放开,仍需满足电信业务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及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说明、业务发展计划等材料,并关注当地通信管理局的具体审核要求,以提高审批通过率。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试点审批流程体现了“简化、高效”的原则,具体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概况、股权结构、业务发展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誉证明及依法经营承诺书等。第二步,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环节不重复审查,缩短了等待时间。第三步,企业凭通信管理局的批文,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四步,对于以总分机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业务的企业,只需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分公司无需另行申请,但在开展业务前需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这一流程将通信行业审批与外商投资审批并行衔接,避免了多头申报。实务中,企业应当注意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特别是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依法经营承诺书,这些是审核重点。同时,建议企业提前与商务部门沟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情况,确保顺利领取批准证书。
试点企业需要履行哪些后续合规义务?
试点企业取得批文和批准证书后,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需要持续履行多项合规义务。第一,补办批文义务:对于通知发布前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当主动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试点批文,否则可能面临违规经营的风险。第二,定期报告义务:获得批文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试点管理,每年12月根据要求将当年度试点情况报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内容通常包括业务开展规模、服务对象情况等,具体以通信管理局要求为准。第三,配合年度总结工作:相关通信管理局每年1月将上年度试点总结报部,内容涵盖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及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企业应当确保自身业务数据真实、完整,能够支撑通信管理局的统计需求。第四,标准建设义务: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研究呼叫中心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引导市场建立标准体系。企业应关注行业标准动态,提前对标提升服务水平。最后,试点中出现问题和困难时,企业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反映,寻求政策支持。总体而言,试点企业的合规重点在于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业务经营与政策导向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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