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周期 财富管理步入规范发展快车道

文章摘要 强监管周期下财富管理行业步入规范发展轨道。杨春宝律师指出,中资私人银行海外扩张虽有资金与网点优势,但须应对境外投资政策时紧时松、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险及法律环境陌生等挑战,应重视前期法律环境调查与跨境并购尽职调查。全球税务透明化压缩避税空间,跨境税务筹划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通过总体架构设计兼顾节税与境外布局、上市等目标。私募募集新规推动行业转向规范发展,未来监管或趋严,应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与处罚。

强监管周期 财富管理步入规范发展快车道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春宝专访

 

杨春宝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会员。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199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专业,2001年获得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在公司、并购、投融资和基金法律领域,TMT法律领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著有《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等多部专著。 

 

问:在当前监管政策环境中,财富管理机构海外扩张过程中存在哪些优势与挑战?

 

杨春宝:中资私人银行基于其资金实力较强以及境外网点较多,相对国内其他财富管理机构,对于海外市场信息获取能力更强等多方面优势,在积极扩大境内市场资产管理规模和客户规模的同时,纷纷试水海外扩张,当然也存在一定挑战。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不到半年,12月,发改委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中,相关政策法规呈现出的时紧时松态势,给有海外投资意愿的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这些不确定性对于企业海外布局的节奏产生了一定影响。另外,在走出国门进行并购中,面临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宗教等风险因素重视程度不够,仅根据国内模式推进,容易产生矛盾摩擦,甚至面对重大失利。第三,对于东道国法律、经济环境不了解,因而不能充分识别并规避标的公司的风险。建议在海外投资中重视前期投资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的调查,加强投资标的或并购标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方面的尽职调查,以有效防范风险。 

 

问:面对全球税务透明化趋势,如何进行跨币种、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筹划?

 

杨春宝:欧盟已经公布黑名单,认为17个国家和地区在税务问题上不够合作,意欲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力度。中国也已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等众多国家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此外,还与包括一些著名的离岸地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或备忘录,以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尽管如此,离岸地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的税率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时,可以充分利用中国与第三地以及东道主国与第三地之间的税务协定,必要时甚至可以加入第四地,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既能达到节税效果,也能够符合企业境外架构的布局、上市的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考量。因此,跨境并购或投资的总体架构设计非常重要。 

 

问:私募募集新规运行以来,私募市场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杨春宝:近年来,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偏好逐步向私募股权倾斜,然而,在行业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受到诸多行业乱象的困扰。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私募新规”),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这部“史上最严”的私募募集新规,对于防止非法集资、规范市场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新规出台一年多以来,很大程度抑制了私募基金公募化、募集过程中的虚假宣传等乱象,通过有力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它的出台是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历程中的一道分水岭,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野蛮生长期”后,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问:对2018年私募股权的监管政策走势有何预测?

 

杨春宝:私募募集新规实施一年多以来,对于促进私募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过,将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思路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十分适宜。目前,相关政策法规的监管重点在于事先准入阶段中设置关卡,监管趋严,未来预期监管力度或将进一步强化。

 

希望监管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市场自身发展规律所需的宽容度。建议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完善事中、事后阶段的监管和处罚,同样可以起到惩戒不规范机构、淘汰非法机构等目的,也是保证私募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在当前简政放权的政策大环境中,从事后监管、加强处罚的角度规范、管制市场,更有利于市场保持自身发展活力。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财富管理机构海外扩张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海外扩张涉及境外投资、跨境并购与东道国合规等法律概念,其核心规则包括投资准入审查、东道国法律环境调查、并购标的尽职调查以及交易与投后合规管理。财富管理机构应把法律风险识别前置到投资决策阶段,重点审查东道国外资政策、公司治理、劳动、税务、数据与金融监管要求,避免仅以国内模式推进境外业务。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杨春宝律师在专访中指出,中资私人银行资金实力较强、境外网点较多,海外信息获取能力相对更强,但境外投资政策法规呈现【时紧时松】态势,给投资者造成困惑并影响海外布局节奏;同时,部分机构对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宗教风险重视不够,仅按国内模式推进容易产生矛盾摩擦甚至重大失利;对东道国法律、经济环境不了解,也不能充分识别并规避标的公司风险。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应建立国别法律风险清单和动态政策跟踪机制,在并购前开展法律、经济、技术、环境等全面尽职调查,并在交易文件中明确陈述保证、交割条件、赔偿与退出安排;投后应持续监控外资审查、反洗钱、数据跨境与金融牌照合规,防止因政策变化、文化宗教冲突或标的隐性负债导致投资损失,避免把境内业务模式简单复制到境外。

全球税务透明化下跨境税务筹划如何合法开展?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税务透明化与跨境税务筹划涉及税收管辖权、双边税收协定、税收信息交换、居民身份认定与反避税规则等概念。合法筹划的核心规则是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依法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协定待遇,履行信息披露与申报义务,不得通过虚构交易、空壳架构或隐瞒收益规避纳税义务。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杨春宝律师提到,欧盟已公布黑名单,认为17个国家和地区在税务问题上不够合作,意欲加大打击国际避税力度;中国已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等众多国家签署双边税收协定,还与包括著名离岸地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或备忘录;离岸地仍有存在价值,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可利用中国与第三地以及东道国与第三地之间的税务协定,必要时加入第四地,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节税并符合境外架构布局、上市要求,总体架构设计非常重要。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应围绕商业实质、受益所有人认定、协定滥用风险、预提税与居民身份证明等要点设计跨境架构,保留董事会决策、人员与资产配置、功能风险承担等文档,防范被认定为导管公司或不当享受协定待遇;同时关注税收信息交换与国别报告义务,评估第四地加入后的申报、受控外国企业及退出成本,避免因架构复杂、信息披露不足引发补税、滞纳金和声誉风险。

私募募集新规对财富管理行业有何影响?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募集规范涉及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适当性、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和防范非法集资等规则。其核心要求是募集机构只能向特定对象宣传,履行风险评估与匹配义务,如实揭示产品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并通过规范募集流程保障资金安全与投资者知情权。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杨春宝律师指出,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这部【史上最严】的私募募集新规对防止非法集资、规范市场效果明显,很大程度抑制了私募基金公募化、募集过程中的虚假宣传等乱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分水岭,行业从较长时期的【野蛮生长期】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应建立募集流程隔离与留痕机制,落实特定对象确定、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证明、冷静期与回访等环节,宣传材料不得使用公开广告、变相公开推介或收益承诺;同时关注监管重点从事先准入向事中事后处罚延伸的趋势,完善信息披露、档案保存与投诉处理。文章还提示,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思路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并不适宜,机构应区分业务类型建立合规制度,防范因募集违规引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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