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文章摘要 本文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该指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作出系统性规范,涵盖章程法律效力、股东权利保障、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份转让限制、纠纷解决机制、累积投票制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核心条款。实务中,公司须将上述要求纳入章程,确保治理结构合规,防范控制权滥用风险,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非公开方式及登记过户程序。该指引为公众公司治理提供了底线标准,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升公司透明度具有重要实践价值,是公司挂牌、融资及日常运营中必须遵守的监管底线。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哪些核心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多项核心条款以符合监管要求。首先,章程总则必须明确其法律效力,即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规范组织行为与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次,章程应当载明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管理规定,确保股权清晰。第三,必须设定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例如通过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第四,为防范利益输送,章程须明确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的具体措施,例如设置资金往来审批程序、定期审计等。第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违反规定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程必须列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范围,以及须经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同时明确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第七,董事会需定期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公平保护所有股东权利,并讨论治理结构合理性。第八,公司须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指定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如董事会秘书)。第九,利润分配制度需载明,可对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作出规定。第十,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也应明确,包括沟通渠道、信息反馈机制等。此外,若股票不在交易所公开转让,章程须规定股东应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公开募集,且转让后须及时告知公司并办理登记过户。最后,章程应明确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选择仲裁需指定明确机构。若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或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也须在章程中细化相关安排。这些条款共同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的底线框架,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细化并严格执行,否则可能面临监管处罚或股东诉讼风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章程中应承担哪些诚信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载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这是防止控制权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关键条款。具体而言,诚信义务包括以下核心内容:第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典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违规担保、占用公司资金、操纵股价、干预公司独立经营决策、窃取商业机会等。第二,必须明确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后果——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公司直接损失(如被占用资金的本息),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违规导致的股价下跌或业务机会丧失)。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在章程中细化具体禁止行为清单,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例如: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定期出具诚信承诺函;设置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查;建立资金占用监测系统,定期审计关联方往来款项;对违规行为设置赔偿计算标准,如按同期贷款利率加计罚息。此外,章程还可规定,在发生控制权变动时,新控股股东需承诺遵守诚信义务,并接受公司监督。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范围?例如,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以非公允价格采购原材料是否构成损害?实务中,法院通常采用“公平交易原则”判断,即交易价格是否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程序是否履行了回避表决等合规要求。另一个争议是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通常由公司或原告股东初步证明控股股东存在不当行为及损失,然后由控股股东证明其行为符合诚信义务。因此,章程中明确具体标准与程序,有助于减少争议,提高治理效率。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有何特殊限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存在特殊限制,主要体现在转让方式、登记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上,旨在平衡股份流动性需求与监管安全。根据监管指引,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这意味着股东不能通过公开拍卖、网络竞价、广告招商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出售股份,而只能通过私下协商、定向推介等非公开渠道与特定投资者达成转让协议。这一限制的核心目的是防止非上市公众公司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规避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监管要求,避免公司股权过于分散导致治理失控。实务操作中,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司需在章程中明确告知义务的具体时限(例如转让后5个工作日内),并指定专人负责接收股东通知,更新股东名册。登记存管机构通常为经监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登记过户完成后方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常见风险包括: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准确掌握股东结构,影响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召集;或者采取“代持”、“委托持股”等变相公开方式,规避非公开转让限制,一旦被查实,可能面临监管处罚,甚至影响公司后续资本运作。因此,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违规转让的后果,例如:未经公司确认的转让,公司不予认可其股东权利;或要求违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焦点往往在于“非公开方式”的认定边界——例如,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转让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发行?通常,若信息发布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开方式。此外,若公司股票已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规则可能另有规定,需结合具体市场规则执行。总之,公司需在章程中细化股份转让流程,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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