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供货商撤促销员 苏宁永乐南京交火(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苏宁为应对永乐进入南京市场,向供货商发函要求撤出永乐门店促销员,否则将全线跟进低价销售且损失由供货商承担。律师认为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永乐表示可能诉讼。苏宁则称永乐低价销售也属不正当竞争。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干预供应商经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经营者权益。实务中企业应避免采用胁迫手段应对竞争,供应商需谨慎应对渠道冲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昨日获悉,为了抵抗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永乐”)入侵南京总部,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002024.SZ)目前正在大力胁迫上千名供货商从永乐南京店撤出所有促销人员,早已在国内多个城市正面交锋激战的这两大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冤仇,从此又更深了一步。

苏宁老巢在南京被围

目前在南京市的家电零售市场,苏宁和总部也在南京的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五星”)已经垄断了当地家电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不过,总部位于北京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美”,0493.HK)和总部位于上海的永乐,一直在对南京家电市场虎视眈眈,记者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获悉,去年国美、苏宁、永乐、五星等4家国内最大的家电连锁商的销售额分别为:239亿元、221亿元、132亿元、94亿元。目前,国美、永乐更是不约而同地一起攻打国内最大的竞争对手——苏宁、五星的老巢南京。

6月4日,永乐在南京江宁区开出了南京首家店,该店以“超低商品价”在南京家电市场引起不小骚动,昨日,江苏省分公司市场科科长裴海珊告诉记者,仅4日、5日两天,江宁店就售出商品2500万元,今年之内,永乐还将在南京开5家门店,在竞争对手老巢站稳阵脚。

国美华东二区总经理赵飞称,位于南京新街口淮海路与洪武路交界处的国美南京首家门店,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装修,开业日期敲定为6月18日。“今年内国美会在南京开设8家门店,在南京家电市场,之前由于苏宁、五星的长期垄断,所以家电零售价格偏高,国美的进入,将把南京市场的家电价格拉低10%~15%。国美计划明年年底成为南京家电市场的老大。”

胁迫上千名供应商撤促销员

目前在南京开有10家门店的苏宁,明显感受到了近日永乐江宁店的有力挑战,所以,目前苏宁总部发出传真公函命令永乐江宁店的上千名供货厂商撤出所有促销人员,从而拖垮永乐首家店的生意。

昨日,记者从永乐江宁店的多家供货厂商那里得到了这份盖有“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传真公函,公函中称到:“由于永乐江宁店出现了严重低于供价销售、破坏供货厂商价格体系的行为,所以,苏宁对策如下:1、针对永乐的乱价行为,苏宁首先将在江宁、卡子门、光华门三店全线跟进价格销售立式且低于永乐价格,高于永乐限量,苏宁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2、如供货厂商撤出永乐江宁店的所有促销人员(含正式及临促),苏宁则视为供货厂商控价有力,可以不进行跟进价格销售。否则,苏宁将在南京十店全线跟进,所有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以上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苏宁将视同默认!”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货商称,该公司空调产品在苏宁、永乐门店中皆有销售,苏宁此公函上完全是“霸王条款”,根本没有考虑到供货厂商的实际难处,家电大卖场彼此间每次进行恶性价格战时,供货厂家都被逼“超低价供货”,根本无利可图,如今苏宁此举,更是把企业逼上了绝路!

裴海珊则称,每个家电连锁零售商在开设新店时,都会限量供应不少“低于成本价优惠顾客”的物价商品,苏宁也是这么做的,凭什么就说只有永乐在“乱价”?目前大卖场中的销售人员中大部分都为供货厂商派出的促销人员,如果全都撤走,那永乐门店根本没办法做生意。“这两天已经有不少供货厂商因畏惧苏宁而欲撤走促销人员,不过,永乐目前在整个江苏省已经有24家门店,所以供货厂商还是有所顾虑,永乐也正在和供货厂商积极协商,希望可以联手共同抵抗苏宁这种有违商业道德的做法。”

互指双方“不正当竞争”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宝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苏宁利用“霸王条款”胁迫供货商撤走促销人员,会损害到供货商和永乐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苏宁此举在法律上的确涉嫌“不正当竞争”。

永乐营销管理中心市场部经理、新闻发言人黄建平则称,苏宁凭借“在南京市场暂时的强势地位”而采取的无理举措,已经严重威胁到永乐江宁店的正常经营,永乐不排除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该问题。

苏宁总裁孙为民则对此回应:永乐江宁店中的众多商品都低于“成本价”销售,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永乐严重破坏了供货商的价格体系,“损人不利己”,而且,供货商既然能够容忍永乐的“低价扰市”行为,那也应该支持苏宁的“低价跟进”行为,否则,就要从永乐江宁店中撤走促销人员。

(本文转载自《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6月7日C1版《公司·产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苏宁要求供货商撤走永乐门店促销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苏宁利用其在南京市场的强势地位,以传真公函形式向供货商发出威胁性指令,要求撤出在永乐门店的促销人员,否则将在南京十店全线跟进低价销售,并将损失转嫁给供货商。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利用自身渠道优势,干预供货商的自主经营选择,试图排挤竞争对手永乐的正常经营。该行为损害了供货商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永乐与供货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实务中,认定不正当竞争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和他人权益。苏宁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胁迫性质,并非正常的商业竞争手段,因此很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永乐可以依法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供货商面对类似霸王条款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货商在渠道博弈中常处于弱势,面对大型零售商的胁迫性条款,需要积极应对。首先,供货商应当明确自身与零售商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零售商无权单方设定损害供货商利益的义务。对于类似苏宁公函中要求撤促销员或承担价格损失的条件,供货商应当书面表示不接受,防止被认定为默认同意。其次,供货商可以联合其他供应商共同抵制不合理要求,避免单打独斗。同时,供货商应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往来函件、通知、合同等,以便未来主张权利。第三,供货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因为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第四,如果因零售商胁迫导致供货商遭受损失,供货商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合同履行等规定,起诉要求确认该胁迫行为无效或撤销,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操作中,供货商还应提前做好渠道风险管理,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零售商,分散销售渠道,增强自身谈判能力。总之,供货商应当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不能因畏惧封杀而妥协,否则将陷入更被动的境地。

家电零售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进行竞争是否合法?

关于低价销售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比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在家电零售行业中,商家在新店开业时推出部分超低价商品吸引客流,如果该价格确实低于成本,且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实践中认定低价销售行为较为复杂,需要准确核算成本,包括进货成本、运营成本、税费等,并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排挤故意。苏宁指责永乐低价销售,但永乐则称苏宁也同样进行降价促销,且苏宁以跟进低价相要挟。在互相指责的情况下,需要由执法部门或法院根据证据判断。对于企业而言,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时应当谨慎评估法律风险,避免触及法律红线。同时,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价格体系被破坏,也反映了大卖场之间的价格战会传导至供应商环节,引发连锁法律问题。因此,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依靠改善服务、提升效率进行竞争,而非单纯价格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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