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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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家用汽车买卖欺诈如何认定?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家用汽车买卖中的欺诈认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欺诈的规定。核心规则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以虚假承诺诱导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若经营者承诺新车无使用或维修记录,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存在维修情形,且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并取得其认可,则构成欺诈。法律后果包括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返还价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以惩戒经营者不诚信行为。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张莉购买车辆用于家庭生活自用,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交付车辆为新车且路码表公里数为18公里。然而车辆在交付前曾因运输划伤进行过右前叶子板喷漆、钣金等多项维修。销售者抗辩称已告知瑕疵并优惠销售,并提交了有张莉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但该单据由销售者单方保存,备注内容为不同人员书写,且张莉不认可备注内容,法院据此认定销售者未尽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最终判决退车还款并加倍赔偿购车款。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查看交接验收单等文件,若单据空白或有附加备注,应要求逐项明确并留底保存。销售者应严格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购车前后内容一致,避免单方修改单据引发争议。法院对销售者单方保存且内容存疑的证据采纳较为谨慎,经营者举证不能将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消费者购车发现车辆曾维修如何维权?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消费者购车后发现车辆交付前存在维修,销售者未告知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经营者欺诈,请求撤销合同并索赔。法律保障消费者在真实信息基础上进行交易,销售者隐瞒车辆瑕疵并作出虚假承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取得惩罚性赔偿。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张莉于2007年2月购车并支付车款138000元及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三个月后在保养时发现车辆曾于2007年1月维修。销售者虽主张销售时已告知,但其提供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为单方保存,备注栏字迹不统一,且备注内容为后来添加,法院未采信该证据。最终判决撤销合同,消费者退车,销售者退还购车款及税费保险费,并加倍赔偿购车款13.8万元,维权获得全面支持。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消费者发现车辆维修记录后,应及时保全维修记录、交接单据、付款凭证等证据,并尽快向法院或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与证据链完整,购车合同中的新车承诺条款是关键依据。经营者若以降价或赠品为由主张已告知瑕疵,消费者可指出降价属于促销策略,不等于对瑕疵的告知。建议消费者在提车时对车辆外观、里程等进行拍照记录,并要求销售方书面确认车辆无维修史,以降低举证风险。
销售者单方保存的交接单能否证明已告知瑕疵?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经营者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交接验收单属于书证,但若由经营者单方保存,且内容存在添加、涂改或笔迹不统一等情形,其证明力将受到削弱。法院需结合证据来源、形成过程、内容一致性及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判断是否能够证明告知事实。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交付单据,不足以否定消费者的否认主张。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合力华通公司提交了有张莉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栏注有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等字样,该单由销售公司保存,张莉手中无此单。张莉认可签名真实性,但否认签字时备注栏有维修内容。法院查明备注内容由不同人员书写,且公司未提供其他佐证,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销售者履行了告知义务,进而认定构成欺诈。这一认定体现了对单方保存证据的严格审查态度。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销售者应制作一式两份交接单,由消费者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避免单方保存引发争议。制单时应当场填写完整内容,禁止事后添加,保持笔迹统一。消费者在签署任何单据前,应仔细核对全部文本,对空白处或预留栏位要求划杠或注明无内容,并保留原件或清晰复印件。若发生诉讼,法院对单方证据采纳谨慎,经营者仅凭该证据难以免责,消费者可据此提出合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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