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4号2018-03-01
当事人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1693104U。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80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38288M。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迪(LIDI)、陈吉勇(CHENJIYONG)和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李迪(LIDI)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迪(LIDI)、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李迪(LIDI)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其后,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又与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斐
审 判 员 李洁瑜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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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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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依据相关责任法律关系确定。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在认为其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主体侵害时,有权提起赔偿之诉。原告通常是主张权利的公司,而被告则是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特定个人或实体。该纠纷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适用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适格规则,即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主张权益的一方,起诉被告陈吉勇,并追加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体现了此类诉讼中公司作为原告、直接行为人作为被告的基本构造。n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审查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例如,本案原告为创业投资公司,被告为自然人,且案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因素,法院依据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同时,第三人的加入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其可能与争议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先后与不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最终撤回起诉,说明诉讼主体在程序上享有处分权,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n实务中,确定诉讼主体需关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侵害行为的具体实施者,避免遗漏责任主体。对于涉及离任高管或境外人员的案件,还需注意送达、管辖等程序问题。若公司与股东、高管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应重点审查交易公允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在起诉前,建议收集董事会决议、财务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及损害结果。同时,注意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分配,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且诉求有据可依。
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需要满足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撤诉申请必须出于当事人真实自愿,不得存在强迫、欺诈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撤诉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程序条件则要求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时,才会裁定准许。本案原告在两次公开开庭后,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这体现了撤诉制度中的司法审查原则。n本案中,原告先与被告李迪达成和解并撤诉,后又与被告陈吉勇达成和解,最终申请撤回对陈吉勇的起诉。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准许,反映出撤诉申请可以针对部分被告提出,并需分别审查。同时,撤诉后法院会就诉讼费作出处理,根据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撤诉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负担,进一步说明了撤诉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n实务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需注意时间节点,最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完成。若案件存在担保、保全措施,撤诉可能影响这些措施的效力,需一并处理。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法院可能要求征询第三人意见。撤诉后原诉讼程序终结,但当事人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仍可另行起诉。建议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明确撤诉时点及费用分担,并制作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争议。同时,若撤诉申请存在虚假和解、规避法律义务等情形,法院将不予准许,并可能依法予以处罚。
庭外和解与诉讼中调解有何区别?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庭外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范畴;诉讼中调解则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庭外和解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仅体现在当事人之间,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需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即属于典型的庭外和解后撤诉情形,未制作调解书,也未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n撤诉后再起诉的问题,取决于撤诉方式。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准许,原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就同一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规定,案件审结后撤诉的,诉讼时效可能因中断而重新计算,需注意时效管理。本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后申请撤诉,若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原告仍可依据协议或原纠纷事实再次起诉,但需承担新的诉讼成本。实践中,法院对于重复起诉可能进行审查,避免滥用诉权。n实务中,当事人在选择庭外和解时,应明确协议内容,包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为增强协议效力,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但需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且协议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和解协议涉及公司利益,还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避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撤诉后再次起诉时,需重新计算诉讼费,且可能面临被告转移财产等风险,建议在和解协议中设置担保或加速到期条款,以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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