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例之外资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案

文章摘要 南京河西某地标性高级商业综合体项目系由美国某著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美国某著名房地产基金联合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发。为方便房地产基金的退出以及基于合理避税考虑,该项目公司经由多重离岸架构投资设立。随着项目向前推进,合资双方同意房地产基金提前退出,为此,引进了南京本地的一家知名房地产经营企业。各方经反复磋商,达成了由南京房地产公司附条件逐步接盘的方案,其交易结构因此十分复杂,需要一系列法律文件相互支撑。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为该交易中的美国房地产公司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南京河西某地标性高级商业综合体项目系由美国某著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美国某著名房地产基金联合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发。为方便房地产基金的退出以及基于合理避税考虑,该项目公司经由多重离岸架构投资设立。

随着项目向前推进,合资双方同意房地产基金提前退出,为此,引进了南京本地的一家知名房地产经营企业。各方经反复磋商,达成了由南京房地产公司附条件逐步接盘的方案,其交易结构因此十分复杂,需要一系列法律文件相互支撑。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为该交易中的美国房地产公司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33
最后更新:2018年10月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房地产公司通过离岸架构转让股权,是否会被中国税务机关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若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将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重新定性,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可能被穿透并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本案中,若离岸公司仅为避税导管而无实质运营,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实务中需留存董事会决议、业务实质证据等,以证明合理商业目的。

外资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外商投资准入审批?

依据《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2022年版),房地产项目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类,一般无需审批,但需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若涉及负面清单内领域(如部分城市住宅开发可能受限),则需商务部门核准。本案为商业综合体,通常属于允许类,但需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及外汇登记。

房地产基金退出时,股权转让价款跨境支付有何外汇监管要求?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价款,需凭税务备案表(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涉及间接转让,需先完成税务申报或纳税调整,否则可能影响资金汇出。实务中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

离岸架构下的股权转让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税务机关会综合考量:境外企业是否有实际经营、人员、财产;股权转让价值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境内财产;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以及是否为逃避纳税而安排。本案中,若离岸公司仅持有控股而无实质业务,且基金退出目的明显,则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建议准备商业计划书、当地运营记录等佐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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