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西某地标性高级商业综合体项目系由美国某著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美国某著名房地产基金联合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发。为方便房地产基金的退出以及基于合理避税考虑,该项目公司经由多重离岸架构投资设立。
随着项目向前推进,合资双方同意房地产基金提前退出,为此,引进了南京本地的一家知名房地产经营企业。各方经反复磋商,达成了由南京房地产公司附条件逐步接盘的方案,其交易结构因此十分复杂,需要一系列法律文件相互支撑。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为该交易中的美国房地产公司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房地产公司通过离岸架构转让股权,是否会被中国税务机关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若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将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重新定性,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可能被穿透并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本案中,若离岸公司仅为避税导管而无实质运营,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实务中需留存董事会决议、业务实质证据等,以证明合理商业目的。
外资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外商投资准入审批?
依据《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2022年版),房地产项目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类,一般无需审批,但需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若涉及负面清单内领域(如部分城市住宅开发可能受限),则需商务部门核准。本案为商业综合体,通常属于允许类,但需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及外汇登记。
房地产基金退出时,股权转让价款跨境支付有何外汇监管要求?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价款,需凭税务备案表(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涉及间接转让,需先完成税务申报或纳税调整,否则可能影响资金汇出。实务中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
离岸架构下的股权转让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税务机关会综合考量:境外企业是否有实际经营、人员、财产;股权转让价值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境内财产;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以及是否为逃避纳税而安排。本案中,若离岸公司仅持有控股而无实质业务,且基金退出目的明显,则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建议准备商业计划书、当地运营记录等佐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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