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作为高科技新能源开发公司,成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候选公司之一,杨春宝律师为此为其提供上市法律服务,但因创业板的延迟启动而中止。
特别声明: 本项法律服务提供时间约为1999年左右。项目服务中止后,杨春宝律师没有与该公司保持任何联络,对于该公司在此后是否进行过私募或者其他任何融资行为并不知悉。因此,杨春宝律师无法解答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的相关询问。请勿打扰,谢谢配合。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IPO前期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有哪些?
IPO前期法律服务是企业在正式提交上市申请前,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综合性合规服务,其核心目标是为企业顺利通过监管审核奠定法律基础。具体而言,律师通常会开展以下工作:第一,尽职调查,全面审查企业的设立程序、历史沿革、股权结构、重大资产、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保合规、税务缴纳等事项,识别可能阻碍上市的法律瑕疵并提出整改方案。第二,规范公司治理,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运作机制,完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上市监管要求。第三,核查股东出资真实性与股权权属清晰性,处理代持、对赌、股权质押等特殊安排,保证股权不存在重大争议或潜在纠纷。第四,审查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包括购销合同、融资协议、技术许可等,排除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条款。第五,参与上市方案设计,就上市主体选择、资产重组、业务整合提供法律意见。第六,起草或修订招股说明书相关法律章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等服务具有阶段性和时效性,若上市项目因政策或市场原因中止,服务合同相应终止,律师不再负有持续更新或披露义务,企业后续引入新投资或调整股本结构均属于新的法律行为,需另行委托专业机构处理。
上市项目中止后律师是否还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项目中止后,律师的信息披露义务通常随委托合同解除而终止,但需区分不同法律关系。若律师仅受聘为企业提供IPO前期法律服务,该服务属于专项委托,项目中止意味着原定服务目标无法实现。此时,除非委托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律师与企业的法律服务关系自然终结,律师不再就企业后续的私募、融资或经营状况承担持续跟踪、核实或对外披露义务。但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形:第一,若律师在服务期间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且该意见书被用于企业的其他商业文件或向监管机构报送,则律师对其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范围限于已出具文件的内容。第二,若律师在项目中止后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告知,其可能面临职业伦理审查,但该义务对象是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而非普通投资者。第三,若律师与企业后续签订了新的委托合同,则义务范围依新合同确定。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因认购企业股份而产生的信赖,应基于企业自身的信息披露与招股文件,而不是基于企业曾聘请的律师。因为律师的服务对象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投资者不能以律师未通知项目中止或未披露后续融资情况为由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主要涉及投资合同效力或欺诈问题,而非律师失职。因此,投资者在投资非上市公司时,务必自行向企业核实最新经营状态及上市进程,不能将前期法律服务的信息静默理解为持续有效。
投资者认购拟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投资者认购拟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通常属于场外交易或私募投资,因缺乏公开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存在多重法律风险。第一,政策与时间风险。企业计划上市并不等于必然成功上市,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审核标准均可能变化,如创业板曾多年延迟启动,导致大量拟上市公司无法按预期挂牌,投资者的退出渠道被无限期拉长,资金流动性严重降低。第二,信息不对称风险。非上市公司无需像上市公司那样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很难获得真实、完整、及时的财务及经营数据,容易受到企业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误导。本案中,律师明确表示项目中止后与公司无联络、不知悉后续融资行为,恰恰说明前期法律服务所获信息具有时点性,不能作为后续投资决策依据。第三,股份确权风险。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以代持、内部记账、股东名册登记等方式存在,投资者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取得规范股权凭证,其股东身份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在分红、清算或企业股权变动时难以主张权利。第四,合同履行风险。若企业最终未能上市,投资者依据投资协议能否要求回购、补偿或退出,取决于协议条款的明确性与合法性,若未约定对赌或回购机制,则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而缺乏公开市场时转让极为困难。第五,法律救济成本高。投资者一旦与企业发展纠纷,需自行举证证明投资事实、欺诈行为或违约情形,过程漫长且结果不确定。因此,建议投资者在参与此类投资前,应要求企业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法律合规意见及明确的退出安排,并尽可能取得实际控制人担保,同时保留好投资款项支付凭证、股东协议、增资及变更登记文件,必要时咨询独立律师,切不可轻信“即将上市”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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