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其所投资的企业的税务?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是否需承担所投资企业税务的实务问题展开,以地方电力企业改制及股权转让为背景,分析了企业合并、股权转让情形下税务责任的归属。核心法律原则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税务义务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包括税务债务)。即使公司股东变更、账册由他人保管,或原公司停止经营,均不影响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的地位。若股东存在抽逃资产等过错行为,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文章强调需区分企业所得税与股东所得税,并指出企业合并中的税务承继规则不适用于单纯的股权转让情形。

法律桥网友linbin8261咨询:甲公司(属县政府)原来属于地方政府投资的地方电力供电企业。03年,根据国家电力改革的政策及农村电网改造的方针,乙公司(属省政府,负责省内部分地区的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以其投入的农网改造资金、甲公司以其现有的经营性资产,共同成立新的地方供电丙企业。一年以后,甲县政府又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此时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税务在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税、发生的纳税义务及税务罚款,是应当由新成的成立丙政府承担,还是由甲政府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股东所得税(投资者权益所缴纳的税务),如果是稽查甲公司从丙公司所获得的分红所应缴纳的税务,则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如果是稽查丙公司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当有丙公司承担。在股份转让前甲公司是股东,不应当由股东承担企业的税务。

linbin8261再咨询: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税,帐应该是甲企业的帐,但是由于管理的原因,帐等之类的会计资料仍然由丙保存。因此税务查03年以前的帐的时候,直接是找丙公司的。请问还是由丙来承担稽查的税负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己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继承。我们公司的情况似乎跟法律中所列的均不相同?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03年的税务问题产生的罚款或补交税款等义务均应由丙公司继续承担,你说提到的税务问题是丙作为企业法人对外应承担的责任,企业股东的变更不影响法人主体资格,但若当时的股东甲对于该税务问题的产生存在过错,则可要求甲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linbin8261咨询:税务清查的是03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作为甲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罚款和需要补缴的税款。

现在有个问题,甲企业实质上已经没有营业活动,因为03年的时候,以自己的经营性资产成立丙公司之后,只剩下一点旧的建筑物的财产,县政府对剩下的资产也没有管理,实质上是由乙公司人员(甲公司原来的人马)管理。税务是否可以以甲没有收入,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要求乙公司承担税款的依据?

如果这样的话,由于甲县政府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当时乙公司购买甲股份的钱并没有经过甲公司的帐,而是直接给了财政。所得税和罚款,是否可以先执行县政府转让所得的钱之后,剩余的部分才由乙公司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要把握一个原则: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债务。无论哪个股东经营还是那个股东持有、掌管帐册,税务都应当由公司负责缴纳而非股东。因此,甲乙均无需承担交税的义务,税务应当由丙公司负责缴纳,如果甲乙公司存在抽逃丙公司资产等违规操作的嫌疑,那才涉及到追究该两公司责任的可能。另,本案发生了股权转让,但公司主体资格并没有发生改变,不属于上述引用的“吸收”、“兼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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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所欠税款?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税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纳税义务。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对公司的债务(包括税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向公司追缴税款,而非直接向股东征收。但在特殊情形下,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包括国家税收利益),则可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等行为,也可能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税务债务承担责任。实践中,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时,应首先针对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且股东存在法定过错时,才可能向股东追索。因此,股东一般无需直接承担公司税款,但应避免实施可能导致自身责任的行为。

企业股权转让后,原企业税务由谁承担?

企业股权转让仅导致股东身份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纳税主体地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和未了税务事宜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不因股权转让而转移给新老股东。无论股权如何变动,企业的资产、负债(包括税务负债)均不发生移转,税务机关仍应向企业追缴欠税。在本文案例中,丙公司虽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其法律主体未变,故03年以前甲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税务问题,若该税务责任依法属于甲公司,则在甲公司资产并入丙公司后,需根据企业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具体方式判断承继规则。若仅为股权转让,则丙公司不需为甲公司历史上的税务负责;若属于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则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需承继被合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实务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常约定税务风险承担条款,但该约定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仍以企业为纳税人,受让方可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扣除相关或有负债或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

企业合并或分立时税务债务如何承继?

企业合并或分立涉及纳税主体变更时,税务债务的承继需遵循相关税法原则。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中,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存续企业承继;新设合并中,合并前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设企业承继。分立情形下,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承担,但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能由分立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税务债务作为企业债务的一种,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具体而言,若甲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丙公司,且甲公司解散注销,则丙公司作为存续企业应承继甲公司的未了税务事宜,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需注意,罚款属于行政责任,其承继规则与税款略有差异,实践中税务机关可能对原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企业已注销,则可能无法执行,但若存在合并,则处罚决定可向承继主体作出。企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应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和注销登记,确保税务责任清晰。否则,税务机关可依据法定承继原则向存续或新设企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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