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杨律师: 请帮我分析以下情况:我与朋友合作办公司,我持有20%股权,但在利润分配上,我们准备另签一个协议,我占有税后利润的60%,请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季先生 季先生: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股权比例进行,合伙则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是如果你们另签协议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只能视作赠与,而赠与合同通常是实践合同,即赠与了才生效。因此,既然你们双方均愿意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比例,不如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
关键词:投融资法律咨询
杨律师:
请帮我分析以下情况:我与朋友合作办公司,我持有20%股权,但在利润分配上,我们准备另签一个协议,我占有税后利润的60%,请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季先生
季先生: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股权比例进行,合伙则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是如果你们另签协议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只能视作赠与,而赠与合同通常是实践合同,即赠与了才生效。因此,既然你们双方均愿意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比例,不如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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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6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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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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