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解散(2005)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与实务困境展开,指出公司解散并非简单的“关门大吉”,需满足股东意见一致等前置条件,并依法清算注销,否则面临吊销营业执照及强制清算责任。文章梳理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四种解散情形,重点分析了股东会决议解散在实践中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难以达成的问题,揭示小股东在大股东滥用权力、股权转让受限、公司僵局等情形下权益受损却无法退出公司的困境。同时介绍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共识:仅在陷入表决僵局、大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或违背设立目的等情况下,且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方可主张解散公司。文章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理解解散规则、寻求合理退出路径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很多公司业主看到这个标题或许会哑然失笑:“关门大吉呗。”确实,这是不少经营失败的公司业主的选择。然而作此选择需要一个前置条件,即股东意见一致,在实际生活中,这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同时,作此选择还存在一个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或许有些公司业主对此法律风险并不介意,听之任之。但是,对于这个前置条件很多人就很无奈了,特别是小股东更是如此。

结婚容易离婚难,同样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难。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四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实践中,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却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种情形也比较容易做到,只是手续烦琐而已;第二种情形是最难做到的,好合好散,说易行难;第一种情形虽然很容易界定,却往往会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虽然在第一、三、四种情形下解散公司并不困难,但是对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而言,似乎却是难以期待的情形,多数股东因此转而希望通过协商并进而形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然而协商解散却又是很多公司无法做到的事,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或者在大家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东不能以适当的理由解散公司,将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和公司董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现象非常普遍,小股东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却又不能启动解散程序,只能听任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二、“三十六计走为上”,然而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却又无法象上市公司的股东那样抛售股份,“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许多公司在章程中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样就造成股东的出资被长期占用,却没有或者很少收益。三、很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为保证公司股东均可参加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分散公司的表决权或保留少数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另外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就决定了公司股东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无法通过任何重要决议,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小股东以公司法规定以外情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以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富有开拓精神的法官开始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逐渐形成着某些共识,即必须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解散公司又必然损害公司维持原则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损害公司乃至社会的利益,并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限制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只有在公司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下,而且小股东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才能主张解散公司。这些可能的救济方式包括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内部或者外部转让股份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5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有哪些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包括四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此种情形较为客观,只要章程事先约定即可触发,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这是最符合股东自主意愿的方式,但难度也最大,因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大股东若不同意,小股东便无法推动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这种情形程序上较容易实现,但手续较为繁琐,需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及资产分割;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是经营者最不愿看到的,却往往是最直接的解散方式,通常伴随行政处罚或司法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通过哪种情形解散公司,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若未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还可能在涉及诉讼时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因此,股东在考虑解散公司时,应当首先对照法律规定确认是否满足法定情形,避免因程序缺失或条件不符而引发额外法律风险。

小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小股东并非仅凭个人意愿就可要求解散公司,人民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小股东主张解散公司必须同时满足多个条件:首先,公司必须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例如股东会长期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董事会运作失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次,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例如滥用表决权剥夺小股东参与管理权、分配利润权,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再次,公司经营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的目的,致使小股东投资初衷彻底落空。此外,小股东还必须证明其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这些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要求公司或控制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尝试内部转让或对外转让股份等。只有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时,法院才可能支持解散公司的请求。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公司解散属于最严厉的救济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小股东若在未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解散公司,很可能被驳回。因此小股东应优先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或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退出,以避免公司解散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和各方利益损害。

公司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注销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解散后并非当然消灭主体资格,必须依法组织清算,处理剩余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正式终止。若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第一,公司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丧失合法经营资格,但此时公司并未依法注销,其法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只是进入清算程序或处于异常状态,股东仍可能以公司名义对外产生债务纠纷。第二,在诉讼中,公司或股东可能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例如,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可能被债权人要求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还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第三,股东内部之间也可能因清算义务履行不当产生纠纷,例如怠于清算的股东可能被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追责,导致个人财产受损。此外,不依法清算注销还会影响股东个人信用和后续投资经营。因此,公司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及时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偿债务后分配剩余财产,并最终办理注销登记,以彻底免除股东的法律责任,降低经营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