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总经理引发的纠纷(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则合资公司解聘总经理引发的公章返还纠纷,解析了董事会决议效力与公司公章所有权问题。法院认定,公司章程仅规定聘用总经理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未对解聘程序作特别约定,故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免职决议合法有效。公章作为公司法人财产,归公司所有,原总经理被解聘后无权继续占有,应当返还。文章强调,现行法律赋予公司较大自治权,股东应善用章程约定明确各类事项的表决程序,以预防内部纠纷,并指出对侵占公章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兴义公司系由香港华美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上海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成公司)和南京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于2002年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胡某、陈某和李某三人,其中胡某为董事长,其余二人为副董事长。兴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决定聘请;决定聘用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生效。2003年董事会任命代表华电公司的范某为总经理。但在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上,华美公司方董事胡某提出将范某调职,由总经理改为副总经理,诺成公司方董事陈某表示同意,但华电公司方董事李某表示反对。最后该决议以三分之二董事同意而通过。此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范某拒绝返还,兴义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兴义公司认为,公章的所有权属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于法有据。而范某认为兴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免除其总经理一职的决议由于没有获得董事会一致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应无效;此外,作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胡某抽走华美公司和诺成公司的投资,致使兴义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侵害到了华电公司的权益,为了保护华电公司的利益,范某提出应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管。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兴义公司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由代表三方股东的三名董事出席,符合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会议人数的要求。公司章程只规定对总经理之聘用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但是没有规定解聘总经理也需要适用上述程序。而有关法律也没有解聘总经理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有效的。其次,法人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由公司享有所有权。范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为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之需而保管公司公章之行为并无不当。现兴义公司作为公章的财产所有人在已经撤销范某职务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公章是对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的处分,应予以支持。对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而且范某没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要求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机关保管的要求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何合理制定公司章程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一个争议点在于董事会关于范某调职决议的有效性。现行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外,公司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比如,对于总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公司法只规定该事宜由董事会决定,而具体操作程序可由公司章程约定。本案中公司章程只规定了总经理聘用的程序要求,并没有约定解聘的程序要求,所以在实际操作时,公司可以按照一般决议事项的程序进行。可见,章程中是否约定某项事宜会或者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将会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处分。因此,股东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哪些属于法律授权公司可以自主决定的情况,并充分利用该授权,对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另外,在现实公司运作中,时常出现与本案相似的情况,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被解聘职务后仍私藏公章不予交还,或者由于股东纠纷、董事纠纷对公章的持有产生争执等,本案最终的处理为这些公司揭示了如何合法取回公章、保护其权益的有效途径。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是公司存在并进行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公司依法所有,公司对公章享有完全的专用权和管理权,同时公章也是公司的财产之一。对于任何违反公司决议占有公章的行为,公司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2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章程未规定解聘程序时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现行公司法精神,公司享有较大的自治权,法律对公司总经理的聘用与解聘只明确由董事会决定,具体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如果章程仅规定聘用总经理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但未对解聘总经理设定同样的特别程序,则解聘事项应视为属于董事会普通决议事项。本案中,公司章程只明确了聘用环节的特殊表决要求,未将解聘一并纳入,因此法院认定董事会以三分之二董事同意通过的免职决议符合章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实务中,公司应在章程中清晰区分聘用与解聘的程序要求,若希望解聘同样适用高门槛表决机制,必须在章程中明文作出约定,否则应按普通多数规则处理。对于股东而言,若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遗漏重要事项的特别表决程序,则可能面临在董事会上处于表决劣势的风险,甚至导致己方委派的总经理无法通过简单多数被免职,造成控制权被动局面。因此,任何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程序均应提前在章程中细化明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总经理被解聘后拒不返还公章如何维权?

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公司对公章享有专用权、管理权及所有权。总经理在被解聘前为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而保管公章,属于职务行为,但当其职务被依法解除后,继续占有公章便失去了合法依据。公司可以以公章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要求原总经理交还公章。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董事会免职决议是否有效,只要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即应认定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公章。若原总经理主张决议无效,则需举证证明决议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实质瑕疵,而不能仅以个人主观异议为由拒绝返还。此外,如果原总经理主张股东抽逃出资、侵害股东权益等理由要求将公章交由第三方保管,此类主张与公章返还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合并处理,应另行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维权时应注意保存董事会决议、任免文件及公章保管凭证等证据,并及时通过诉讼或律师函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公章失控引发对外签约、账户管理等风险。对于恶意侵占公章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公司还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股东如何利用章程约定防范此类任免及公章纠纷?

现行法律赋予公司充分的章程自治空间,股东应主动运用这一制度优势提前设计公司治理规则。首先,在任免高管方面,建议章程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聘任、解聘程序分别作出明确约定,例如规定聘用与解聘均须经董事会全体一致通过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同时明确适用前提,避免出现本案中仅约定聘用程序而未约定解聘程序的法律空白。其次,应明确公章、证照、财务资料的保管主体与交接规则,可在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中约定公章由董事长或特定部门保管,当高管离任时必须在限期内完成印章和资料交接,若逾期不交,公司有权采取停发薪酬、索赔等措施。第三,股东还应重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包括法定人数、表决基数、关联回避、会议通知方式等,确保任何决议的效力无瑕疵。此外,为防止股东间发生冲突时公章失控,可在章程中预设保管权争议的解决机制,比如约定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临时保管。通过细化章程约定,既能减少内部纠纷,也能在争议发生后为公司提供清晰便捷的权利救济路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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