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旨在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核心要点包括:重组相关主体须严格管理信息并登记内幕知情人;筹划决策原则上应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缩小知情人范围;停牌后交易所启动二级市场交易核查并持续监管;若重组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侦查,证监会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符合条件可恢复;涉及特定主体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终止审核并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重组。上市公司应配合监管,及时公告风险。实务中需特别注意内幕交易防控的合规要求及违规后的程序后果。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
(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撤换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回原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第九条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有明确线索的举报,上市公司及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澄清;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该项举报进行核查。如果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主体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相关方、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执法工作。拒不配合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将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况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关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重组涉嫌内幕交易对行政许可有何影响?

根据现行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后,若该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将产生分阶段影响:尚未受理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核。这一机制旨在阻断涉嫌违法违规的重组事项继续推进,防止内幕交易行为损害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实务中,相关主体一旦被立案调查或侦查,重组进程即面临实质障碍。若后续经调查核实,未发现特定核心主体(如上市公司、占交易金额较高比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且其他涉事主体已撤换或退出重组,或立案事项与上述主体无关,则可申请恢复受理或审核。值得注意的是,若证监会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核心主体存在内幕交易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行政许可将被终止审核,且相关主体在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程序变化并提示风险。因此,参与重组的各方应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避免因个别人员违规导致整体交易失败。

内幕交易核查程序如何启动及持续?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停牌后,证券交易所会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也就是说,监管核查并非一次性行为,而是贯穿重组筹划、决策、披露及审核全过程。核查重点在于相关股票在重组信息公布前是否存在异常交易,以及是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关联。实务操作中,上市公司及交易各方应在停牌前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原则上筹划决策应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并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均需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若在核查中发现异常交易线索,证监会可启动立案调查;若市场出现重大质疑或有明确线索的举报,相关主体须及时说明或澄清,证监会将对举报进行核查。对于涉嫌内幕交易且已被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将按照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暂停审核或终止审核的程序处理。因此,重组各方应主动配合监管核查,留存决策记录,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哪些主体违法违规会被限制参与重组?

监管规则明确列明了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各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重组的其他主体。若上述主体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若经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则自处罚决定或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这一限制措施旨在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强化市场诚信约束。实务中,重组各方应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合规培训,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机构被限制。此外,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导致行政许可被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还须承诺自查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若主动终止重组,则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筹划。这些限制期限对重组时间安排有重大影响,相关方应审慎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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