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on the issu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onopoly of knowledge. Mr. Yang introduc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legal practice on the relevant trial peri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mainly various remedies for right holders which could be used in the long-term cases. He also gave his opinions on the relations among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pposing arbitrary rights on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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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其与反垄断的关系?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超出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边界,以不正当方式行使知识产权,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认定滥用行为通常需要考察权利人的主观意图、行使方式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以及是否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当然推定市场支配地位,但权利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时,其拒绝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性定价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权利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禁令救济、进行专利劫持等,也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市场环境、行业特点及行为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机制,避免将维权异化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在遭遇滥用指控时,可主张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合理性,并积极提供相关市场界定、竞争影响评估等证据。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平衡,权利人应审慎评估自身行为的反竞争风险。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权利人有哪些有效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与法律问题,审理周期较长,权利人可能面临维权期间的持续损害。为应对这一困境,法律提供了多种程序性救济措施。其中,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是重要工具,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以防止损害扩大或避免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行为保全通常需要提供担保,并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损害急迫且不可弥补,以及利益衡平有利于申请人。证据保全措施也很关键,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对侵权产品、账册、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固定,防止证据灭失或篡改,尤其适用于网络侵权或商业秘密案件。财产保全则能保障后续判决的执行,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此外,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弥补维权成本并威慑侵权人。权利人还应注重行政投诉、电商平台投诉等快速渠道,利用行政执法或平台规则快速下架侵权产品,及时止损。在诉讼策略上,可选取典型案件先行起诉,或通过集团诉讼、示范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总之,权利人应综合运用多种救济手段,构建高效的维权组合拳。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传播,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两者本质上具有互补性,但也可能产生张力。平衡的关键在于确保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超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边界。一方面,权利人应当依法积极行使其专有权利,包括提起诉讼、请求禁令、要求赔偿等,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的正当维权方式。另一方面,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例如以虚假侵权警告骚扰竞争对手、恶意囤积商标、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索取过高许可费、通过专利联盟进行集体抵制等,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实务操作中,权利人需要评估其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特别是当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时。同时,被诉侵权方也可以运用反垄断抗辩或反诉,主张权利人构成滥用权利。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进行利益平衡,既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而言,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至关重要,包括定期进行权利状态梳理、规范许可合同条款、避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总之,平衡的核心是尊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同时禁止将其作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最终实现激励创新与促进竞争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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