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aso咨询:我们单位是个事业单位,最近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出资人是国资委,领导要我兼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我在原单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不可能再经常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我能否聘请一位经理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如果能,作为法人代表,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特别是在新公司出现经济刑事问题的时候,我的责任是什么,因为这是国有资产呀。
法律桥网友tugang79律师解答:建议不要担任,你可以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由总经理担任比较好,因为你不能管理该公司,如果你任法定代表必定要授权给总经理,权力下放了,责任没有下放,然后责任都要你承担,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担任董事长,在章程中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那么你就能够控制总经理,从而实质控制该公司,而你又不承担法定代表的责任。
Yaso再咨询:多谢2楼的。辛巴哥哥有什么好忠告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刑事责任问题由行为人负责,若出现该问题,即使你担任法人代表,而你并没有参与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则也不会涉及到你的责任问题。至于本案,领导安排你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本意乃在于有你出任公司的最高领导并负责管理该公司,至于你安排谁出任总经理的问题,则是你的管理策略问题,领导可能并不会过多干涉,关键问题是在领导眼里你是否把公司管理好了,因此,你要考虑你能否兼顾得过来。单从法律上讲,你的上述聘请经理的安排是可行的,楼上的意见也可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国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聘请他人担任公司经理负责管理,经营不善或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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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聘请经理后,经营不善的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签署文件、参与决策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若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损失或对外负债,法定代表人若存在过错(如选任监督失职、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决策失误等),则可能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聘任经理属于授权行为,但授权不意味着责任豁免。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人物,负有监督经理履职的法定义务。如果经理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或纠正,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国资企业背景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还可能依据内部规定追究管理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实践中,法院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会综合考虑其是否参与重大决策、是否知情、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因此,即使聘请了经理,法定代表人仍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与汇报机制,不能完全撒手不管,否则经营不善的后果很可能转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风险提示: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的权限边界、汇报义务和考核机制,并保留书面管理记录,以证明自身已尽监督职责。
经理存在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刑事责任遵循罪责自负原则,只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或协助违法行为的人,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即使身份特殊,若对经理的违法行为毫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未提供帮助或未从中受益,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或直接责任人。但需要特别警惕的是,法定代表人在某些单位犯罪中可能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而面临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公司的违法活动具有管理职责、是否知情、是否放任或默认。例如,若经理实施逃税、行贿、挪用资金等行为,而法定代表人出于放任态度,明知但不制止,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或渎职,进而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若行为涉及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法定代表人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未直接操作,也可能因监督管理过失而被追责。因此,建议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管理中保留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建立合规审查制度,定期获取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避免将公章、证照等全权交由经理保管,防止被冒用或滥用。在国资背景下,还需注意国有资产流失的专项责任,若因放任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或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总之,刑事责任并非绝对隔离,关键在于证明自身无过错且已尽到必要监管义务。
如何通过公司治理设计降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风险?
降低责任风险的核心在于实现权责匹配与有效监督。首先,在职位安排上,可考虑由投资者或上级单位任命一人担任董事长,而非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明确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并聘任。这样董事长通过董事会控制总经理的任免,实现实质控制,但法律上的日常经营责任主要由总经理承担。其次,公司章程应详细划分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例如规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日常经营决策。第三,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与印章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公章应由专人保管,使用须经多级审批,避免经理独揽权力。第四,建立定期汇报和审计机制,要求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月度或季度经营报告,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及时发现异常。第五,对于经理的选任,应通过规范的招聘程序,审查其职业背景与管理能力,签订明确的聘任合同,约定解聘条件和违约责任。第六,法定代表人若兼任董事长,应注重过程留痕,所有重大决策均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议文件,并妥善保存。若发现经理有违法倾向或经营风险,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免去其职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可以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转移部分职业风险。但需要明确,任何设计都无法完全免除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尤其是在涉及重大安全、环保或国有资产流失事项时,监管义务是法定的。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在无法真正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坚决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选择担任可授权且可控制的董事长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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