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Oskia咨询: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的股东,怎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格式如何写,大体内容如何?
上海Cathay律师解答:和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形式上无区别,就是内容上要根据具体情况作详尽约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的股东,怎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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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赠予未实缴出资股份的合同应包含哪些核心条款?
赠予未实缴出资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形式上与普通股权转让合同一致,但核心条款必须围绕出资义务与权利归属展开。首先,应明确赠予性质,即转让方无偿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但需注意公司法允许股东认缴出资后转让股权,出资义务随之转移。其次,必须载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情况,以及受让方对未实缴部分的知情确认。第三,应当约定出资义务承担方式,即受让方是否继续履行原股东未完成的出资义务,若约定由转让方承担,则需明确履行期限及补偿机制。第四,应约定股东权利行使规则,包括分红权、表决权是否自合同生效后即归受让方,以及未实缴出资情形下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第五,违约责任条款不可缺,若受让方未按约定履行出资或转让方隐瞒出资瑕疵,应明确赔偿范围。最后,建议附加承诺保证条款,转让方保证股权无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受让方保证充分认知出资风险。实务中,还需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确保对抗第三人效力。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若未实缴出资存在加速到期情形,受让方可能被债权人追索,合同应就风险分担作出安排,避免事后争议。
赠予股权与转赠股权有何不同?受让方如何规避出资风险?
赠予股权在合同法上属于赠与合同,转赠股权则更强调股权作为财产权的转让行为。但无论采用何种表述,只要涉及未实缴出资股份,受让方的出资风险是核心问题。受让方要规避风险,首先应在签约前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核实目标股权的实缴状态,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股权冻结。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出资义务的归属,若受让方愿意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应约定实缴期限和资金来源;若不愿承担,则应要求转让方在交割前完成实缴或提供等值担保。再次,可设置价格调整机制,虽名为赠予,但应对未实缴部分的价值进行折价,将赠予性质限定为已实缴份额,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自行补足,以此降低后续追偿风险。第四,应约定赔偿与追偿条款,若因转让方隐瞒出资瑕疵导致受让方被债权人追索,转让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第五,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公司债务的承担边界,避免受让方因公司资本不实而被迫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此外,受让方应关注新公司法下认缴期限的新变化,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实缴。实务中,常见误区是认为赠予即无须承担出资义务,实际上公司债权人仍可要求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即面临该风险。因此,合同务必细化责任分配,并妥善留存与转让方之间的往来函件,作为日后索赔依据。
未实际出资股东受赠股权后,原股东出资义务如何转移?
原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是此类合同的核心法律问题。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认缴出资后即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该义务随股权转让而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但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转移并非完全免责。具体而言,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接原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若原股东尚未履行实缴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受让人履行。同时,若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知情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还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签订赠予合同时,应当清晰约定出资义务转移的时点及方式。建议写明:自股权转让生效之日起,原股东全部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接,原股东不再负有出资义务;但若公司或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原股东有权向受让人全额追偿。同时,应明确若受让人未按时实缴导致公司或原股东受损,受让人应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此外,还应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及已知债权人,减少争议。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希望以赠予之名回避出资义务,但该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和外部债权人。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在股权交割前由原股东完成实缴,若无法完成,则应签署独立的出资承担协议,并由受让人提供履约担保。最后,提示受让人注意公司章程是否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如果约定了特定情形下股东须提前缴纳出资,则受让人可能面临比预期更早的出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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