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由B公司及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等人出资成立,出资额分别为6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在验资次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即将其中40万元汇入某技术服务公司帐户,后又以现金方式提出。1年后,周某又用现金10万元从钱某处受让了出资。后因A公司拖欠C公司技术转让款139万元,被诉诸法院。
在执行中,A公司确实已无力偿还债务。执行法官在检查A公司会计资料时发现了赵某等4人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即依法要求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在抽逃额范围内(即各自10万元)承担民事责任。对此钱某提出异议,他认为他抽逃出资是事实,但是他已经依法转让了出资,不再是A公司的股东,因此,A公司的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若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有资本不一致,有违公司法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虽然钱某转让了出资,但那只是钱某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因此充实了A公司的注册资本,A公司仍处于注册资本被抽逃的状态,因此,钱某作为公司的原始股东实施了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并且再未补足,其行为已经侵害了A公司权益以及A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必须在抽逃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简评: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虚假出资及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地方甚至为了招商而协助创业者虚假出资,不仅直接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且助长了不诚信之风。本案提醒我们,股东抽逃出资,即使已经转让了股权,依然难脱干系。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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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是否仍担责?
①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应当真实、足额缴纳出资,并在缴纳后保持公司资本与实有资本的一致。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比例的行为,该行为直接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股东事后转让股权,其作为抽逃行为的实施者,所负有的补足出资义务和赔偿责任并不因身份变化而当然消灭,因为股权转让仅处分了股东资格和权利,并未恢复公司受损的资本基础。②在本文案例中,钱某等四名股东在验资次日将40万元出资汇入其他账户后以现金提出,构成典型的抽逃出资。钱某虽在一年后将出资转让给周某,但法院明确认定,该转让行为只是钱某与周某之间的内部关系,A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处于被抽逃状态,钱某作为原始股东未补足出资,其行为已侵害公司和债权人权益,故仍应在抽逃额10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裁判规则说明,股权转让不能成为逃避抽逃出资责任的挡箭牌。③实务中,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若已实施抽逃行为,应当主动补足出资或与受让人明确约定债务承担方案,否则将面临被债权人追索的风险。债权人或执行法院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有权查阅公司账户流水和验资材料,追查股东抽逃事实,并要求其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受让股东而言,受让股权前应当审慎核查原股东的出资实缴记录,避免因原股东抽逃出资而陷入纠纷,必要时可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对抽逃出资引发的全部责任予以兜底赔偿。
抽逃出资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①抽逃出资责任属于股东违反资本充实义务产生的法定责任,其责任范围原则上以股东抽逃出资的金额为限,并可能包括相应的利息损失。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已缴纳的出资取回,否则公司及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范围不以股东当前持股比例或是否仍为股东为前提,而是直接针对抽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②在本文案例中,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各自出资10万元,验资次日共同将40万元转入其他账户并提现,每人抽逃金额清晰明确。执行法院据此要求四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抽逃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而钱某辩称已转让股权不应担责,法院未予采纳。该处理方式体现了责任范围的有限性和个体性,即每个抽逃出资的股东仅对自身抽逃的数额负责,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存在共同抽逃行为且无法区分各自数额的,则可能按共同侵权处理。③实务中,确定抽逃出资金额需要依靠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会计凭证等客观证据。债权人或执行机构应当全面调取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流水和后续资金流向,区分正常经营支出与抽逃行为。股东若对抽逃数额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资金往来系基于真实交易或合理用途。同时,抽逃出资股东即使补足出资,其此前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仍应赔偿,补足行为只能免除后续责任,不能追溯否定已发生的损害。因此,股东应当严格规范公司资金使用,避免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更不得在验资后迅速转出资金。
债权人如何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①债权人追究抽逃出资股东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边界。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实际上滥用了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资本虚化,债权人本应获得的债务清偿保障受到侵蚀。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债权人越过公司直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其在抽逃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成立不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必要,只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即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②本文案例即为执行程序中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的典型场景。A公司拖欠C公司技术转让款139万元,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发现A公司无力偿还。执行法官核查会计资料时发现赵某等四人在验资次日即抽逃注册资本,遂依法要求四人在各自抽逃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做法说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仅审查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还会主动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未尽责行为,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债权人自身也可在诉讼阶段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或调查令等方式,提前固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③实务中,债权人应当重点关注公司设立时的验资账户流水、注册资本到账后短期内的大额转出记录、转出对象的关联关系以及账面是否记入合法科目。发现上述异常后,债权人可在诉讼中一并起诉抽逃出资股东,或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也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据线索。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资金转出系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或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建议债权人在交易前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尤其是对验资后迅速转出的情形保持警觉,以降低交易风险并提高事后追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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