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助力万华投资集团投资「teamLab无界美术馆」
2、代理与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股权回购纠纷
某专注于SAT与托福培训的知名机构多年前引入A轮投资时,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签订了以上市为对赌目标的对赌协议。此后,该机构又进行了两轮融资,引入了更多投资人,控股股东与各投资人(包括A轮投资人)设定了新的上市日期,并以此对赌目标签订了对赌协议。受疫情与“双减”政策影响,该培训机构未能成功上市,A轮投资人遂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全体创始股东提起仲裁。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受创始小股东的委托应诉。
3、代理某知名私募投资机构就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纠纷提起仲裁
该知名私募投资机构于2019年参与了上海某知名生物技术企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锚定份额投资,为此与该企业的创始股东、CEO刘先生签订了《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刘先生向该私募机构承诺了未来特定时期的投资收益,并自愿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然而,该企业上市后股价一直低迷,在该私募机构减持了全部标的股份并要求刘先生补足差额后,刘先生置之不理。为此,该私募机构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士从业的程序安排。被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并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只需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协会于2022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注销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政策动态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
(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
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
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四、典型判例
3. 股东之间针对目标公司的业绩签署对赌协议,若该协议并不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减损,并且无法认定主办券商的关联公司所认购的目标公司股份为该主办券商的做市库存股时,该对赌协议应属有效
[1]根据《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应适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推介人越权推介,机构是否担责?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推介属于基金募集销售环节,推介人应以所属机构授权和合规销售安排为基础。判断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要看推介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以及基金产品与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委托销售、居间、管理或其他关联。投资者购买依法成立的基金产品后遭受损失,原则上应依据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向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主张权利;仅凭个人推介行为,不能当然推导其所属机构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案例中,任宏妮经时任上海好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葛明媚介绍,支付300万元购买《锦乾-星远航3号分级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机构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管理人被协会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任宏妮向管理人主张返还投资款和利息未果,转而起诉好买大连分公司及好买公司,认为葛明媚未作风险揭示且推介系职务行为。法院查明案涉基金由管理人自行募集,未委托销售机构,葛明媚推介属个人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基金与好买大连分公司存在关联,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不支持投资者向推介人所属机构索赔,二审维持原判。【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投资者而言,应核验销售机构是否具备授权、产品是否由其代销、合同相对方和收款账户是否一致,保留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和宣传材料证据;发生损失时应先向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主张权利,并审查推介人是否存在职务行为外观、机构是否从中获利或存在管理过错。对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而言,应建立推介人员授权边界、留痕管理和禁止私下代销制度,避免员工以机构名义对外推介未受托产品;对私募机构而言,还要关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的责任承担和产品清算安排。
基金份额转让未办变更登记有何风险?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合伙型基金财产份额转让涉及合伙合同、合伙人名册记载和工商变更登记等多层公示安排。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完成条件,若明确以受让方信息载入合伙人名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转让完成日,则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完成这些程序前,受让方未必取得合伙人资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地位,其已付款项可能仅形成对转让方的债权。债权原则上平等保护,一般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也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案例中,新华联控股公司与嘉兴润石签订《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杭州瀚云企业实缴壹亿零柒佰万元对应份额转让,并明确协议生效后促成受让方签署合伙合同、将受让方信息及出资额度记载于合伙人名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完成日视为转让完成日。嘉兴润石支付全部款项,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中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新华联控股公司财产,法院冻结其持有的杭州瀚云企业10.39%财产份额。嘉兴润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份额已转让,法院认为登记信息仍显示新华联控股公司为合伙人,转让未完成,嘉兴润石仅享有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让基金份额时,不能仅以付款和交付协议作为权利完成标志,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交割条件、过渡期安排、违约救济和配合义务,并及时推动合伙人名册更新、合伙协议签署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还应核查转让方份额是否存在质押、冻结、代持或优先购买权安排,必要时设置共管账户、分期付款和登记完成后的尾款支付机制。对转让方和基金管理人而言,应建立份额变更台账和登记提醒,避免一物二卖及执行风险;发生争议时,登记状态和合伙人名册往往是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
股东间业绩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就目标公司业绩、上市等事项作出的估值调整安排。其效力判断通常围绕合同相对性、是否损害目标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是否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原则、是否涉及做市商禁止性安排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展开。若协议仅约束签署股东,不直接为目标公司设定义务,也不当然减损其他股东和投资者利益,且无证据证明相关股份属于主办券商做市库存股或存在内幕交易,合同原则上应按有效处理。【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案例中,宏图基金公司认购璧合科技公司定向发行111.1万股股份,新时代证券公司为璧合科技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2017年宏图基金公司与微耀网络公司、刘竣丰、聚合创想合伙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璧合科技公司2016年至2018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承诺业绩时,宏图基金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主体按认购价格加年化10%收益回购股份。协议未披露,目标公司2016至2018年度净利润均未达约定。一审认为宏图基金公司利用母公司券商督导优势,协议未披露损害非特定投资者利益,认定无效;二审认为协议不涉及目标公司具体权利义务,与其他股东无直接关联,不直接减损其利益,亦无法认定认购股份为做市库存股或存在内幕交易,改判协议有效。【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与股东签署对赌协议时,应明确回购义务主体、触发条件、计算方式、履行期限和担保安排,避免目标公司直接承担回购或补偿义务;同时关注信息披露、关联关系、做市库存股、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监管红线。对融资方股东而言,应审慎评估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设置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和业绩调整机制,避免承诺过高导致回购责任集中爆发。发生争议时,应围绕合同相对性、利益损害、公开披露和证券业务合规性组织证据;对私募机构而言,还应审查主办券商关联关系及股份性质,防止因利益冲突和未披露安排引发协议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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