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awsuit of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brought by Lacoste against Zhejiang Crocodile was settled through mutually beneficial conciliatory agreement after five years. Lacoste has reached an agreement with Zhejiang Crocodile that Lacoste would withdraw the suit on the condition that Zhejiang Crocodile recognizes the European manufacturer's exclusive rights to the crocodilian trademark in China and will stop using its similar logo within a short time.
Mr. Chambers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China Daily on the applicant laws and its signality to the industry. From the legal aspect, Mr. Chambers Yang discusse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the conflict between trademark and business name,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national trademark and etc. The rel eva nt report was published on IPR Special (Nov. 25,2005) of China Business Weekly of China Daily.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驰名商标在中国如何获得法律保护?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注册为绝对前提,而是基于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程度和持续使用所积累的市场声誉。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较普通商标更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可跨类保护,即他人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若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权利人有权请求禁止。此外,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并非一劳永逸的永久称号。实务中,权利人在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时,需要提交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覆盖范围、市场销售额、行业排名、获奖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对于本案中的拉科斯特而言,其鳄鱼图形商标在服装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法院在调解或审理时自然会考虑其驰名状态。企业若要有效维护驰名商标权益,应建立日常的证据留存机制,包括广告合同、销售发票、媒体报道、展会资料等,同时积极监测市场中的抢注、仿冒行为,并在发现侵权后及时采取行政查处、民事诉讼或海关保护等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驰名商标保护也存在边界,并非无条件地垄断所有商品类别,仍需考虑标识近似程度、商品关联度、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等因素。因此,企业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充分论证。
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是我国知识产权实务中的高发争议类型,根源在于两者的注册和管理体系不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审查注册,而企业名称则按行政区划和行业分别登记,导致同一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可能同时出现在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之中。根据法律原则,处理此类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防止混淆原则。如果企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变更字号。本案中,浙江鳄鱼使用含有“鳄鱼”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近似鳄鱼图形,与拉科斯特的鳄鱼商标明显构成冲突,和解结果也体现了对在先商标权的尊重。实务操作上,权利人首先应当收集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拍摄店铺招牌或广告、获取发票等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实际商业使用行为。其次,需要对比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近似程度以及商品服务的关联性,论证混淆可能性。此外,企业自身在设立名称时,也应事先检索在先商标,避免故意“搭便车”。诉讼或行政投诉中,法院通常综合考虑在先权利的形成时间、双方的历史渊源、实际使用状态、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若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权取得时间,则可能产生在先权利抗辩,处理结果会更为复杂。因此,企业应当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并在发现冲突时积极采取协商、异议、无效宣告或诉讼等多元途径解决。
本案和解对行业和企业品牌战略有何启示?
本案经过五年诉讼最终以双方和解落幕,这一结果对行业和企业品牌战略具有多维度启示。首先,和解体现了商业效率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商标诉讼往往耗时耗力,不仅产生高昂的法律费用,还可能分散企业经营精力。通过协商明确权利边界、约定停止使用行为,既能快速终结市场混淆状态,又能避免判决执行的不确定性,尤其适合双方均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情形。其次,本案突显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动维权的必要性。拉科斯特坚持五年诉讼,最终迫使浙江鳄鱼承认其独占权利,显示出权利人在面对仿冒者时不应消极容忍,而应通过法律程序固化市场秩序。对行业而言,这一和解案例为类似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模板,即在不放弃权利核心的前提下,通过让步条件(如撤回诉讼)换取侵权方对商标效力的公开认可和停止使用承诺。第三,企业品牌战略层面,企业应当构建“防御-监测-维权”三位一体的商标管理体系。防御上,要提前在核心及关联类别注册防御商标,并关注字号与商标的统一性;监测上,定期检索商标公告和市场动态,及时发现近似标识或企业名称登记;维权上,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证据情况,灵活选择行政投诉、民事诉讼或和解谈判等路径。此外,本案也警示国内企业,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并非长久之策,只有打造自主品牌并持续投入品质与宣传,才能真正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解协议中短期停止使用近似标识的要求,实际上给侵权企业设定了品牌转型的时间窗口,企业应借此机会完成自有品牌的培育和过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