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与国际教育交流日益广泛,高等教育领域对外交流迅速发展,近年来各类涉外办学不断增多,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也要看到涉外办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等为名非法招生、培训和发放虚假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也有的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非法办学,迷惑、欺骗受教育者;有些高校在开展对外校际交流中,缺乏对对方学校的深入了解,项目管理不规范,签订协议不严谨,执行不严格,有个别高校借此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或增设名目多收费,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这些问题亟待加强规范管理和整顿。为促进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涉外办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涉外办学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提高对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当地涉外办学的归口管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涉外办学管理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对内对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涉外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和人才保障。
二、提高校际交流学生培养项目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国外高校的深入了解,签订规范的交流协议,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要依法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提高培养质量和校际交流合作水平。
三、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各高校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涉外办学项目。
四、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相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对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工作的要求,规范境外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
五、坚持涉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抵制和纠正将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六、加强对校舍使用管理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校舍租赁使用管理制度,对租赁校舍场地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要严格核查其办学资质并签订租赁协议,要引导、要求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活动,不参与非法涉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学校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各地要建立对涉外办学广告的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各种媒体上刊登的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或者颁发外方文凭、学位的广告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非法发布或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证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及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包括哪些要求?
涉外办学规范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必须重视的合规工作。根据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归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地涉外办学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并加强管理服务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协调、服务和应急能力。第二,校际交流项目管理,高校在开展对外校际交流时,必须深入了解国外合作学校的真实资质与办学水平,签订规范的交流协议,对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核心事项依法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避免因协议不严谨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第三,政策界限把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严禁以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变相违规项目。第四,境外学位证书认证,必须严格执行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的标准与程序,对违规发放和取得的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维护我国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第五,公益性原则,涉外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纠正把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做法。第六,校舍与教师管理,高校要健全校舍租赁管理制度,对租用校内或周边场所的涉外办学活动严格核查办学资质,同时引导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禁止参与非法机构授课,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依法处理。第七,监管与查处,建立广告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媒体上的涉外合作办学广告进行监测,发现虚假宣传或非法办学、非法颁发证书行为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要求构成了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完整框架,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据此开展专项清理整顿,确保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涉外办学陷阱?
识别和防范非法涉外办学陷阱是学生和家长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根据教育部规范涉外办学的通知精神,非法涉外办学通常表现为以下特征:一是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为名进行非法招生、培训,发放虚假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二是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利用高校名义迷惑欺骗受教育者;三是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变相以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留学预科班等。防范此类陷阱,实务中可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核实办学资质。正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可要求举办方出示批准文件,并在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等官方渠道查询项目是否在列。其次,查验境外学位证书认证情况。根据规定,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学生可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了解拟就读项目所发文凭是否具备认证条件,避免毕业后获得的证书无法通过认证。再次,关注收费标准。合法涉外办学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需经省级政府批准,若学校或机构以高额学费、名目繁多的收费为诱饵,往往涉嫌非法办学或变相创收。另外,要谨慎对待租用高校场地办学的机构。高校虽有校舍,但对外租赁场地供非法办学使用的情况并不罕见,学生应确认办学机构本身是否具备合法资质,而非仅凭场地位置判断。最后,注意广告宣传。教育部要求建立涉外办学广告动态监管机制,对虚假宣传广告予以查处,学生如发现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可向工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陷入非法涉外办学陷阱,应及时留存招生简章、缴费凭证、协议文件等证据,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境外学位证书认证有哪些严格规定?
境外学位证书认证是保障我国学历学位制度严肃性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要求,相关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工作的规定,规范认证程序和标准。具体而言,境外学位证书认证的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认证前置条件。境外学位证书必须是境外正规教育机构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合法发放的,且证书持有人通过合法途径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对于境外机构未经我国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举办办学活动所发放的证书,或者通过非法招生、短期培训等非正规教育途径获得的证书,我国认证机构不予认证。第二,认证程序规范。认证机构应当对境外学校的资质、办学层次、课程设置、学习时间、成绩单、学位授予标准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证书真实有效且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的对应标准。认证过程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学位证书原件、成绩单、授权声明等,任何材料不实或缺失都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第三,不予认证的情形。凡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例如,一些机构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为名进行非法招生培训,其所发证书未经过正规审批程序,属于虚假学历文凭;还有些项目未经国家批准,擅自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招生,即使境外高校确有其事,但因办学活动本身不合法,所获证书也无法通过认证。第四,认证标准统一。教育部要求严格境外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这意味着认证工作坚持全国统一尺度,不因学校名气或学生个人情况而降低标准。对于学生而言,在报考涉外合作项目前,应主动查询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名单,确认项目合法性,并与学校确认所获学位能否获得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在完成学业后,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认证申请,避免因材料不齐全或程序不规范而延误认证。对于已经获得的违规证书,即使拿到手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定等场合不被承认,因此必须警惕“速成文凭”“无需出国即可拿学位”等虚假宣传,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