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在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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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和资质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须在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是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设立环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环节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通信管理局审批。申请设立时需提交设立申请书、企业合同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方注册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拟任董事长及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投资方近三年审计财务报表,以及资质申请所需材料。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报表。审批程序中,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商务部门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取得批准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再凭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实践中还需注意申请材料须使用中文,外文原件应附中文译本。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应如何办理?
对于已经合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原经营范围不包含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拟新增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通知明确规定了“先资质、后变更”的操作路径。具体而言,该企业应当首先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这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前置条件。在获得资质证书后,再携带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原审批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这一顺序安排体现了通信行业资质管理的特殊监管要求,即资质审查重点考察企业的技术能力、人员配置、工程业绩和管理制度,而商务变更主要确认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合规性。实务中企业应注意,未取得资质前不得擅自承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商务变更手续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保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资质证书内容一致,避免出现资质与工商登记不符的情况。对于外资比例、高管人员国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同步核查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准入政策。
港澳台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有何特殊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港澳台投资原则上享受与外国投资者类似的准入程序,需要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并经过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但需要注意,参照执行并非完全等同,若国家针对港澳台投资出台了更优惠的开放措施或更简便的审批程序,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根据CEPA框架及后续补充协议,港澳服务提供者在部分通信业务领域可能享受比外国投资者更低的注册资本门槛或更简化的审批流程。台湾地区投资者同样可能依据两岸相关经济合作协议获得特定便利。实务中,港澳台投资者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首先确认拟从事的具体业务是否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外商投资领域,并核实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特别规定的条件。对于无法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仍按通知的一般程序办理。此外,港澳台投资者提交的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文件如为外文,同样须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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