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4月)

文章摘要 2018年4月私募基金监管动态包括:协会发布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明确适用对象、估值原则方法及管理人责任;明确创投基金税收试点的实缴规模、存续期、团队和投资比例标准及申请流程;回顾2017年投诉处理并强化自律;三家律所因法律意见书虚假记载等被三年不接受出具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修订会费办法降低会员负担;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未明确事项设定适用规则。上述动态提示管理人应完善估值合规、税收申请与勤勉尽责机制。

估值指引

1. 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下称“估值指引”)

估值方法要适当,发布指引促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3月3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估值指引,并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估值指引明确规定了其适用对象、估值对象以及估值的原则和方法,其中:

(1)    适用对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

(2)    估值对象:私募基金持有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中包括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

(3)    估值原则:保持估值技术的一致性;公允价值估值,实质重于形式;设定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指出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规定估值的反向检验。

(4)    估值方法:

A.       市场法: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适用于尚未产生稳定收入或利润的早期创业企业)、市场乘数法(适用于尚未产生稳定收入或利润的早期创业企业)、行业指标法(适用于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各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

B.       收益法:现金流折现法(较灵活,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时仍可使用)。

C.       成本法:净资产法(适用于企业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占有的资产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估值指引进行估值,应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基金管理人系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检验估值结论,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

税收试点标准

2. 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中小企业需扶持,创投基金优惠多。证监会于今年3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创投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特别规定,以鼓励创投基金投资于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2日正式实施。为此,协会于4月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证监会于2017年7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1]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下称“监管问答”),从而为拟设立创投基金的机构提供有益参考。其中,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投基金的标准包括:

(1)       实缴资本:至少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缴至少1000万元人民币且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       存续期:至少7年;

(3)       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

(4)       投资金额限制: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5)       除外情形: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       禁止从事业务: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投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创投基金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供创投基金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提交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1]相关政策以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为准。

投诉处理

3. 回顾2017年投诉处理工作

处理投诉很给力,规则机制不可少,协同打击违规案,行业发展得健康。协会于2018年4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2017年处理投诉的情况。协会通过私募地图、投诉邮箱、来信来访、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等各类渠道,共收到投诉信息2090件,其中涉及私募基金业务的占比90%,其中,私募证券45%,私募股权(含创投)48%。投资者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    机构登记信息不真实;

(3)    因所投项目资金流动性不足、产品净值断崖式下跌等原因,与投资者产生纠纷;

(4)    产品运作不规范;

(5)    存在异常经营或不诚信;

(6)    服务机构未尽相应职责;

(7)    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未能勤勉尽责。

协会进一步指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不断完善行业规则和自律机制、持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以及丰富投资者教育内容(例如制作专题投教宣传片)等方式,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水平,以法治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连坐处罚

4. 不再接受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勤勉尽责很重要,连坐处罚剑出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下称“公告”),称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因失联和/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而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则被投诉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料。协会在核查上述违法违规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信息时,发现为其出具初始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三家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协会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前述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会费办法

5. 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下称“会费办法”)

会员服务很丰富,响应号召降会费。协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中“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等要求对会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4月16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费办法。其中,除对会员服务进行详细规定之外,还将各类会员入会费统一调整为2万元;在保持年会费计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将普通会员年会费调整为4档,各档次的固定年会费分别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60万元;在保持年会费计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将联席会员年会费调整为3档,各档次的固定年会费分别为2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此外,协会在会费办法的修订说明中指出,将在修订后对观察会员的入会费给予适度优惠和减免,以保证所有会员会费均不增加。

资管新规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外管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虽然资管新规系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但其特别指出,对于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如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适用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关于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杨春宝律师团队将另文进行详细介绍。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非上市股权如何估值?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应以公允价值为核心,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估值技术一致性、合理设定假设前提并开展反向检验等原则。管理人可根据项目阶段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例如早期创业企业可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或市场乘数,成熟且差异较小的行业可用行业指标,现金流折现法在其它方法受限时仍可适用,企业价值主要来源于占有资产时可用净资产法。管理人系估值第一责任人,应对估值方法和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检验结论。【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载明协会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对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和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估值对象为未上市企业股权,含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指引还要求未按指引估值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管理人应建立估值制度并留存方法和参数依据,按项目特征选择适当方法,定期反向检验并防范重大偏差;对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权尤应关注流动性折价和假设合理性。若偏离指引估值,应在基金合同、协议和披露文件中明确约定,避免因估值不公允引发投资者投诉、纠纷或自律检查风险,同时将估值结论与净值管理、信息披露和托管复核衔接。

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需满足哪些标准?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需同时满足实缴资本、存续期限、管理团队、投资集中度、投资标的和禁止业务等条件。核心规则是引导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实缴规模与存续期保证资金长期性,通过团队经验和单个企业投资比例控制风险,通过排除已上市企业投资及担保、房地产等业务确保基金专注创业投资。符合条件的管理人还需按年度向注册地证监派出机构申请证明材料,供税务申报使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协会于2018年4月3日转载证监会2017年7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标准包括实缴资本至少3000万元,或首期实缴至少1000万元且工商注册后5年内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存续期至少7年;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资产20%;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未上市企业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后未转让股份及配售部分除外;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在设立创投基金时即按上述标准设计实缴安排、存续期限、团队配置和投资限制,避免存续期不足或投资集中度超限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每年4月底前应向注册地证监派出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材料,派出机构在收齐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者出具年度证明材料。实务中应留存投资决策、人员履历、实缴凭证和未投资已上市企业等证据,并关注政策以税务部门公告为准,防范申报材料不实或业务越界风险。

律所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有何后果?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应对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若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协会可依据自律规则对律所采取不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等措施,体现中介机构责任与私募登记审核的联动约束,目的是督促律所审慎核查、防范虚假登记和非法集资等风险。【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载明,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公告,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管理人因失联和/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注销管理人登记,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则被投诉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料。协会核查发现,为其出具初始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三家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遂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前述三家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律所在承接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时,应核验管理人股东、实控人、高管、经营场所、业务模式和诚信记录,对异常失联、涉嫌非法集资或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形成完整工作底稿。管理人亦应如实提供资料,避免因中介机构被处罚影响登记进程。实务争议常集中在律所核查边界、披露充分性和持续关注义务,建议通过明确核查清单、留存访谈与走访记录、及时报告重大异常来降低被自律处罚和连带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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