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展开,强调管理人在宣传推介阶段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在知情前提下作出决策。制度构建需涵盖风险揭示对象、风险类型识别、基金产品风险分级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风险揭示书模板及特殊情形处理等核心要素。文章还指出风险揭示应贯穿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文件,并区分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固有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为管理人合规展业提供操作指引,对私募基金风控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旨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在向相关投资者宣传推介股权基金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行为,其目的是让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及该等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应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加以制订。在内容上,该项制度应明确风险揭示的对象、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明确风险类型,同时,其应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此外,该制度还应附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模板,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如投资者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揭示,以及对普通投资者应履行的特别注意义务。

 

首先,风险揭示的对象即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其次,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仅是指对各类型的投资风险进行全方位揭示,而且应将该等揭示内容体现于各类基金文件(如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之中。第三,明确风险类型即明确股权基金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可能触及的各类风险,包括外部风险(政策法规、相关市场、标的公司等)、内部风险(设立和募集、基金管理、基金财产等)、固有风险(退出和集中投资等)以及投资者流动性风险等。第四是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第五,该制度还应附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模板。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分析、制度模板、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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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风险揭示制度如何落实风险分级与投资者匹配?

风险分级与投资者匹配是风险揭示制度落地实施的关键环节,其操作要点首先体现在产品端:管理人需依据基金的投资方向、标的资产类型、退出周期、流动性特征等因素,将基金产品划分为低、中、高、极高或相应等级。在投资者端,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等进行综合测评,科学评定其风险承担等级。匹配规则上,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不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然而,实践中允许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更高风险等级的例外情形,此时管理人必须启动特别风险揭示程序,向投资者详细说明该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投资者已充分理解相关风险。此外,管理人对普通投资者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包括更充分的告知、更严格的留痕、更审慎的审核。匹配落实还需动态管理,当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或产品风险等级调整时,应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并留存记录,否则可能因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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